夏天氣溫高、濕度也高,開冷氣時究竟該用冷氣模式或除濕模式?兩者雖然都能改善室內悶熱不適,但作用並不相同。專家指出,天氣炎熱、想降低室溫時應以冷氣為主;若室溫不高,卻因下雨或室內晾衣而感到潮濕悶黏,則可使用除濕模式。 日本生活網站《grape LIFEHACK》報導,冷氣業者指出,冷氣模式與除濕模式看似功能相近,實際上目的及運作方式有所不同。冷氣模式主要用來降低室內溫度,讓環境變得涼爽。在冷卻空氣的過程中,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去除水氣,不過主要目的仍是降低炎熱感。因此,當氣溫較高、希望確實降低室溫時,就應使用冷氣模式。 除濕模式主要是降低室內濕度,改善下雨等因素造成的室內潮濕、悶黏感。不同機種的運作方式有所差異,有些冷氣會以較弱的冷氣運轉,將空氣冷卻並去除水分,再送回室內,因此濕度下降的同時,室溫也會稍微降低。 另一些機種則會先將空氣冷卻、去除水分,再重新加熱後送回室內,因此較不容易讓室溫下降。如果室溫原本不高,卻因雨天或室內晾衣而感到潮濕悶黏,就比較適合使用這類除濕方式。不過不同冷氣的除濕原理不盡相同,使用前可先查看使用說明書。 如果天氣又熱又潮濕,建議仍以冷氣模式為主。冷氣在降低室溫的過程中,也能帶走部分水分,因此可以先開冷氣降溫,如果之後仍覺得室內濕氣較重,再視情況使用除濕模式。至於雨天在室內晾衣服,室內水氣容易增加,使用除濕模式有助降低濕度,也能幫助衣物乾燥。 想提升冷氣使用效率,出風方向也有影響。由於冷空氣容易往下沉,可將風向調成水平,讓整個房間更有效率地降溫;風量則可設定為「自動」,有助維持舒適的室內環境。 此外,如果開冷氣後覺得太冷,不必頻繁開關電源,可稍微調高設定溫度,也有助減少耗電。平時還可拉上窗簾阻擋陽光直射室內,並搭配循環扇促進空氣流動,讓室內更有效降溫。
一間房子出租後竟成了「凶宅」,房東不僅面臨房屋交易價值大幅縮水,還得為此走上法院求償。一名女房東小若將房屋出租給女子小婉,沒想到小婉的丈夫阿承(均化名)在屋內輕生身亡,導致房屋被認定為凶宅。小若提告要求賠償房屋價值減損。 判決書指出,小若與小婉簽訂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1.8萬元。不料,阿承在租屋處輕生死亡,房屋因此成為一般俗稱的「凶宅」。雙方租約第19條第7項明定,如果承租人或使用人在租賃標的內發生自殺、兇殺或意外等非自然死亡事件,承租人及其繼承人應就房屋因此造成的價值損失負賠償責任。 小若認為,房屋發生輕生事件後,勢必影響日後交易價格,因此提出損害賠償。小婉則曾在準備程序中表示:「我沒有錢可以支付,我也不願意發生這種事。」但後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 法院審理時特別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鑑定結果顯示,該房屋在未受凶宅因素影響下,正常價格約為1056萬3314元;但因屋內曾發生自殺死亡事件,瑕疵價值減損率達21.46%,凶宅因素影響後的價格僅約829萬6427元。換算後,房屋交易價值減損達226萬6887元。 法院認為,房屋內發生自殺死亡,確會使房屋成為一般社會認知的凶宅,而凶宅通常容易讓一般買受人或承租人有所忌諱,也可能影響日後交易價格;相關房屋交易及拍賣程序,也會將建物內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列為重要資訊,因此房屋價值減損並非房東單方面臆測。 此外,租約第19條第9項還約定,若因租約發生訴訟,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由承租人負擔。小若因此提出10萬元律師費收據,法院認定有契約依據,同樣判准。法院因此,判小婉應給付小若236萬6887元,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至清償日止。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1925或張老師專線:1980。
男子阿辰的祖母阿芬生前為了安排名下房產,在民國106年與女兒小雯及兒子阿豪(均化名)簽下協議,約定房產由女兒、兒子各取得一半,但等老太太百年後,兒子持有的其中二分之一,也就是整體房產四分之一,必須移轉給孫子。沒想到老太太過世後,阿辰的父親卻拒絕辦理移轉,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根據判決,阿芬為了生前安排財產,於民國106年與女兒小雯、兒子阿豪簽訂協議書。協議載明,阿芬將房產所有權應有部分1/2贈與女兒,另1/2贈與兒子。 但等阿芬過世後,兒子持有的房產中,有1/2必須移轉給孫子阿辰,也就是孫子最後取得整體房產1/4。阿芬於112年過世後,阿辰認為協議條件已經成就,要求父親依約辦理房產移轉,卻遭父親拒絕,只好提告。 阿豪辯稱,協議只是家族成員間安排財產及照顧長輩的內部約定,並沒有明確賦予未簽約的兒子直接向他請求房產的權利。協議之所以約定阿辰日後可取得房產持分,是因為希望他負責照顧大伯,包括生活起居及三餐;然而阿辰從協議簽訂後,甚至祖母過世後,都沒有實際照顧大伯,因此不能要求自己移轉房產。 法院認為,民法第269條規定,若契約約定由一方對第三人給付,第三人對債務人也可取得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這就是所謂「第三人利益契約」。法院檢視家族協議內容發現,條款已明確寫出,阿豪在母親過世後,必須將自己持有的房產其中1/2移轉給阿辰,取得土地、建物各1/4持分。 法院認定,這並非單純「指示給付」,而是協議簽約人確實有意,讓阿辰取得可以直接向父親請求房產的權利。 法院指出,協議內容還特別限制受贈的女兒及兒子,在祖母生前不得任意處分房產;祖母則保留居住、使用及收取租金的權利直到終老。換句話說,雖然房產名義上已分別贈與子女,但祖母生前仍掌握房產收益,也因此有能力照顧大兒子。 法院認為,祖母真正的安排,是擔心自己過世後,無人照顧沒有子女的大兒子,因此,把照顧伯父的責任交給孫子阿辰,同時將房產1/4作為孫子未來照顧伯父的經濟來源或報酬。 至於阿豪主張,阿辰沒有照顧伯父,因此自己可以拒絕移轉房產,法院也不採信。法院認為,協議中阿辰負責照顧伯父,與阿豪應將房產移轉給阿辰,兩者並非互為對待給付,並不符合「同時履行抗辯」的要件,因此父親不能單純以兒子尚未履行照顧義務為由拒絕過戶。 法院認定,祖母既已於民國112年死亡,協議所約定的條件已經成就,阿辰依民法第269條及協議內容請求父親移轉房產1/4持分,有法律依據。因此,判決阿豪應將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1/4移轉登記給阿辰。
許多人將搭乘郵輪環遊世界視為昂貴的奢侈享受,但一名52歲女子卻把郵輪直接變成自己的「家」,而且一住就是3年。她聲稱,透過選擇便宜艙房、善用郵輪優惠及奉行極簡生活,她和丈夫長期住在郵輪上的開銷,甚至比過去住在陸地還低,部分郵輪住宿成本更能壓到平均每天僅約33美元(約新台幣1053元)。 綜合外媒報導,52歲的羅姆(Libby Rome)與丈夫過去3年長期生活在郵輪上。她在TikTok分享:「我真的住在一艘郵輪上,過著無憂無慮的生活,船上有3600名來來去去度假的旅客。每隔幾天醒來,我就在一個新的國家,一整年都能享受郵輪生活。」 令人意外的是,羅姆表示,自己現在花的錢甚至比住在陸地時更少。她強調,這並非單純靠運氣,而是背後有一套控制成本的方法,包括選擇特定郵輪公司、安排連續航程,以及調整生活方式。 羅姆能夠長期過著這種生活,也與她實踐「FIRE」(Financial Independence, Retire Early,財務獨立、提早退休)理念有關。FIRE強調大幅提高儲蓄率並進行投資,以盡早累積足以支撐生活的資產。羅姆最近才辭去企業IT工作,在此之前甚至直接從郵輪客艙遠端上班。 住宿方面,夫妻倆通常選擇價格較低的內艙房。羅姆認為,郵輪實際上比許多人想像中便宜,「即使你從來不踏進賭場也是如此」。 不過,夫妻倆另一項大幅降低成本的祕訣,確實與郵輪賭場優惠有關。他們利用賭場提供給旅客的免費住宿方案,累積獲得「數百晚」免費客房。 羅姆解釋,郵輪賭場願意提供免費房間,是因為業者預期旅客再次登船後會繼續消費或賭博。一般旅客一年可能只使用一、兩次這類優惠,但她與丈夫找到方法,將這些優惠運用在一趟接一趟的郵輪航程上。 郵輪近似「全包式」的生活,也是他們節省支出的關鍵。夫妻倆不必負擔房貸或房租、汽車貸款、水電費、房屋維修與大量家庭用品,健身、娛樂、餐飲與旅行等需求也能直接在船上解決。 羅姆表示,她目前一整年的總支出約為3.9萬美元(約新台幣120萬元)。 除了財務規畫,羅姆認為真正讓這種生活成為可能的另一個關鍵是「極簡主義」。夫妻倆原本住在德州一棟相當寬敞的房子,之後搬到加拿大較小的住處,逐漸發現自己其實不需要那麼多物品。他們開始大量精簡家當,最終轉向遊牧式生活。 「我們旅行得愈多,就變得愈極簡,那種自由讓人上癮。」羅姆說,如今她可以在不同國家醒來,不必煮飯、打掃或處理繁瑣家務,還能與丈夫擁有更多相處時間,並認識來自世界各地的人。 對她而言,這種捨棄大量物質的生活並非犧牲,反而換來另一種自由。羅姆形容,現在的日子「輕盈、有意識,而且說真的,非常有趣」。
一名女子在她的母親過世之後,就搬進父親生前居住的房屋。女子主張房子實際上是母親所有,當年只是借用父親的名義登記,因此,自己身為繼承人,有權繼續居住。不料,女子卻遭到同為繼承人的男子提告,要求返還房屋。 判決指出,該房屋原本登記在男子父親名下。父親於民國111年因車禍意外身亡後,房屋成為遺產,由包括男子在內的4名繼承人各按應繼分繼承。後來其中一名繼承人、也就是女子的母親於112年死亡,女子隨後搬進房屋居住。 男子主張,女子約自112年3月底、最遲4月起,在沒有通知其他共有人、也未獲同意的情況下入住,等同無權占用,因此提起訴訟要求搬遷返還。 女子則喊冤,稱房屋真正所有人其實是母親,父親只是「借名登記」,母親過世後,她身為繼承人自然有權居住,並非無權占用;此外,她還主張父親生前的醫療、看護及喪葬費用約18萬2432元,應從男子請求的租金利益中抵銷。 法院調查發現,該屋過去曾歷經多次買賣及繼承登記,最後在96年以買賣原因登記至男子父親名下。男子並提出契稅申報資料、買賣移轉契約及父親領取退休金123萬5500元等資料,證明父親具有購屋資力。 反觀女子雖主張母親才是真正屋主,卻沒有提出足以證明母親與父親間存在「借名登記合意」的證據。她提出的房貸繳款資料,甚至顯示付款人並非母親,法院因此認定無法證明母親才是實際所有權人。 法院指出,即使女子目前也是共有人之一,也不能因此任意排除其他共有人,獨占整間房屋。除非共有人間另有分管協議,或存在其他合法使用權源,否則單獨占用全部共有物,仍屬無權占有。 至於租金部分,法院參考附近實價租賃資料,認定該屋客觀月租金約1萬4000元。由於男子持有4分之1權利,因此女子占用全部房屋,使男子無法使用其應有部分,應按4分之1計算不當得利。 法院核算後,女子自112年4月至113年6月共15個月,應給付男子5萬2500元;自114年1月起至房屋返還前,則每月再支付3500元,並加計5%年息。女子另稱自己墊付父親醫療、看護及喪葬費18萬2432元,要求抵銷,但法院認為相關單據不足以證明全數由女子支付,部分資料甚至顯示其他親屬也曾分擔費用,因此不予採信。
許多人夏天冷氣都開24小時,一名網友表示,客廳變頻冷氣全天運轉,兩個月用電2175度,電費高達9786元,看到帳單直呼「抖了一下」,貼文曝光後,引發網友分享自家電費;台電也提醒,變頻冷氣一直開比較省電是迷思,短時間外出30分鐘內可考慮不關機,但長時間離開仍建議關閉。 原PO近日在Threads發文指出,家中格局為3房2廳1衛,坪數約26坪,客廳的冷氣24小時運轉,是變頻冷氣,他最近收到最新一期電費帳單,用電2175度,應繳金額是9786元,嚇了一跳。 原PO說,原本認為變頻冷氣不要頻繁開關會比較省電,但24小時持續運轉後,電費反而大增,他想知道帳單的金額是「正常發揮」,還是該開始揪出家裡的吃電怪獸? 貼文吸引民眾討論,除了分享自家用電狀況,也有人認為冷氣要24小時運轉,須視情況而定,變頻冷氣並非完全不關機就一定更省電,若外出超過30分鐘就要關冷氣。 網友紛紛留言,「24小時不關是要有條件的」、「變頻冷氣也不是說都不關就會更省電,沒在使用還是要關,大概超過30分鐘,不需要吹冷氣就要關掉了」。 針對變頻冷氣一直開著比較省電,台電也表示,這是迷思,短時間外出30分鐘內可考慮不關機,但長時間離開仍建議關閉,也建議返家後可先使用強風加速降溫,室內溫度設定在26到28度,搭配循環扇或電風扇,兼顧舒適與節電。
女房東小雅將房屋出租給阿晴,沒想到租屋期間,阿晴弟弟阿承的伴侶(均化名)竟在屋內輕生身亡,房屋因此成為俗稱的「凶宅」。小雅主張房價因此大幅貶值,提告求償150萬元,法院鑑定後認定房屋價值減損146萬462元,判阿晴及阿承的繼承人賠償。 判決指出,小雅與阿晴簽訂為期2年的租約,租賃期間,阿承的伴侶也跟著入住,卻在屋內輕生死亡。小雅認為,房屋因非自然死亡事件成為凶宅,不僅影響居住者心理,也會降低市場交易意願,因此要求阿晴負起承租人責任;同時,死者的繼承人阿哲、小彤(均化名)也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阿晴則喊冤表示,房屋並沒有任何結構損壞,阿承的伴侶選擇輕生是個人心理因素,並非她造成,且房東要求的金額太高,無法接受。阿哲、小彤也認為,死者當時有飲酒並服用鎮定劑,因此對146萬餘元的求償金額有所爭執。 法院認定,所謂「凶宅」雖沒有明確法律定義,但依一般社會通念,建築物內曾發生自殺死亡事件,即屬非自然死亡事故,容易使購屋或承租者產生嫌惡、畏懼心理,進而影響房屋交易接受度及市場價格。 法院並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定,透過比較法、收益法及鄰近區域交易案例比對,評估房屋在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與事故後的價值差異,最後認定房屋市場價值減損146萬462元,認定小雅的財產損害確實存在。 法院指出,死者是成年人,沒有證據證明事發時欠缺識別能力。既然明知房屋是他人所有,仍選擇在屋內自殺,客觀上可預見房屋將因此成為凶宅、影響屋主未來出租或處分利益,因此至少具有「不妨、無所謂、不在意」的間接故意。 法院認為,輕生行為導致無辜屋主承受重大經濟損失,屬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侵權行為規定。此外,阿晴既是承租人,且允許阿岑使用、居住該房屋,法院認為,即使房屋沒有實體損壞,凶宅造成的交易價值減損,仍可類推適用民法第433條,由承租人負代為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阿晴應賠小雅146萬462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至清償為止;阿哲、小彤則須在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同額賠償責任。若其中一方已經給付,其他人就該給付範圍免除責任。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1925或張老師專線:1980。
隨著購屋者對住宅品質要求提高,地段、坪數與價格已不再是唯一考量,建築耐久性、居住品質與長期維護成本逐漸成為購屋關鍵。今日「大信×樂居」舉辦建築論壇,揭露「防水工程」更直接影響一棟建築的居住品質、使用壽命與品牌信任。 「大信×樂居」建築論壇由大信總經理康永昕與樂居科技創辦人李奕農探討新建案漏水原因、工法能否克服、防水耐久與地震後的功能,以及消費者如何避開漏水地雷等四大議題。未來也希望透過樂居平台讓防水資訊更透明,民眾能查詢採用大信防水工程的建案,讓過去「看不到」的防水品質,成為購屋時可以了解、比較的重要資訊。 大信總經理康永昕表示,許多漏水問題並非單純材料不好,而是細部施工SOP沒有落實。像是窗框與外牆接縫、浴室陰陽角、管道周邊、落水頭,以及不同工種交接,都可能成為滲水風險。防水完成後若又遭水電、泥作等後續工程破壞,也可能留下漏水隱患。 因此,大信強調「材料+工法+細節+管理」,從素地整理、節點施工、施工保護,到檢測驗收,每一個環節都必須確實執行。 防水不能只靠「塗一層材料」,窗框、管邊、陰陽角等細節都必須針對不同部位進行強化,並透過嚴謹SOP與層層檢查,降低後續漏水機率。 而防水能撐多久?能抗幾級地震?大信表示,防水系統不可能用單一數字保證永遠不漏,也不能單純以地震規模判斷。真正重要的是防水系統具備延展性與抗裂能力,在結構體產生些微裂縫後仍能維持功能。 大信建議「看工法、問保固、有信用、查測試」。購屋時可了解建案採用何種防水工法、施工範圍及保固內容,採用的防水公司是否口碑良好。並確認防水完成後是否經過適當測試;驗屋時則應特別注意窗框、外牆、陽台、浴室及屋頂等區域,防水資訊能被看見、工程品質能被驗證,消費者才能真正買得安心。
夏天氣溫升高,蟑螂、小飛蟲等也開始變得活躍,若入夜後沒收拾好廚房、地板留有食物殘渣,甚至將紙箱堆在玄關,都可能增加蟲子入侵機會。許多害蟲具有夜行性,想降低家中蟲子出沒的機率,除了使用殺蟲劑,更重要的是改變夜間生活習慣,避免留下食物氣味及適合蟲子棲身的環境。 日本生活資訊網站《All About》報導,從廚餘、地板清潔、晾衣,到窗戶及紙箱的處理方式,都可能影響蟲子入侵家中的機會,報導訪問專家整理出晚上最好別做的6件事。 1.廚餘沒清理放到隔天 食物氣味容易吸引蟑螂及小飛蟲,即使只有少量殘渣也可能引來蟲子。睡前應清掉瀝水籃、排水口的廚餘,並蓋好垃圾桶。廚餘應先瀝乾水分,裝入塑膠袋綁緊後放進有蓋垃圾桶,夏季若特別在意氣味,也可在冷凍庫騰出專用空間,將廚餘冷凍至垃圾清運日。 2.地板食物殘渣放著不管 料理時食材碎屑容易掉在地板,若整晚放著不管,也可能因氣味引來蟲子。睡前可用吸塵器或掃把清理料理區附近地板。 3. 晚上把衣服晾在戶外 夜間晾衣可能因衣物顏色或柔軟精氣味吸引蟲子,甚至有蟲子在衣物上產卵,收衣時不慎將蟲子或蟲卵帶進家中。建議改晾室內,搭配循環扇加速乾燥。 4. 窗簾沒拉就開燈 飛蛾、小飛蟲、椿象等具有趨光性,晚上室內開燈卻沒拉窗簾,容易吸引蟲子靠近。天色變暗後,建議按照「關窗、拉窗簾、開燈」的順序進行,也可使用遮光窗簾減少光線外洩。 5. 紗窗、窗戶沒正確關好 窗戶與紗窗位置不正確,兩者間可能留下蟲子闖入的縫隙。以左右兩扇式窗戶為例,使用紗窗時應將紗窗移至最右側,並開啟右側窗戶;若從左側開窗又只開一半,可能因窗框無法密合產生縫隙。 6. 紙箱放玄關或陽台過夜 紙箱保溫又容易吸濕,可能成為蟑螂等害蟲棲息、產卵的場所,且運送過程中也可能已有蟲卵藏在縫隙。收到包裹後,最好當天取出內容物並拆解紙箱,避免長時間堆放在玄關、陽台或室內。 報導指出,防蟲最重要的不是一味使用強效殺蟲劑,而是維持讓蟲子難以生存、不願靠近的居家環境。
張姓婦人向黃姓房東承租房子,聲稱要當成扶輪社開會場,結果張婦不但未如期交房租,其子在屋內自殺,婦人卻隱瞞真相,還說「屋子有蛇」不敢住要退租,不滿房子 變「凶宅」,屋主主張房價因此受影響,向張婦索賠,求償350萬元,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出爐,認為凶宅瑕疵造成房屋市場價值減損91萬餘元,加上張婦未繳租金,應給付房東107萬3731元,全案可上訴。 黃姓房東主張,雙方民國114年年6月簽約,自當年7月1日至117年6月30日止,作為扶輪社開會場所,但張婦去年8月就遲繳房租,繳沒兩個月,婦人10月又開始沒繳租金,同年9月27日,被告兒子在屋內自殺,10月11日房東弟弟以LINE通知張婦繳房屋,但張婦未告知兒子的事,聲稱前陣子滑倒受傷,目前仍在修養,又因在屋內看到蛇,所以不想續租,希望可以用兩個月的押金抵銷租金。 10月17日,黃姓房東因鄰居告知,有看到大體車進出,直到房東家人到竹崎派出所詢問,張婦才改口稱兒子因心臟病房內自然死亡,房東隔天主動致電婦人,才知張婦兒子輕生,認為房屋價值受損應賠償,並給付到今年6月租金16萬2000元,求償共350萬元。 張婦對於其子在房屋內輕生事實不爭執,但主張房屋價值減損應經過鑑定,且兒子輕生後,雖沒有書面中止契約,但她沒繳租金、房東也沒催繳,去年10月起就沒有租賃合意,屋內物品也已經清空,認為房東主張租賃關係尚存、求償無理。 嘉院判決指出,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凶宅,仍多存有嫌惡、畏懼心理,故房屋使用、收益、處分權能會有所貶損,且該屋經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建物交易價值減損91萬1731元,且張婦自去年10月至今年6月未繳納租金,認為張婦租屋交給兒子住讓房屋成凶宅,應負侵權責任。 嘉院判決,張婦仍占有房屋未還給房東,租賃契約仍持續,雖然曾傳Line給房東說因屋淹水滑倒受傷,又因屋跑進蛇非常驚嚇,已決定腳傷好了搬離,將兩個月押金供房東抵銷,但並未依租賃契約在2個月前通知房東,也未賠償1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房東求償未繳租金有理由,判決張婦應賠合計107萬3731元,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1925或張老師專線: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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