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婦人向黃姓房東承租房子,聲稱要當成扶輪社開會場,結果張婦不但未如期交房租,其子在屋內自殺,婦人卻隱瞞真相,還說「屋子有蛇」不敢住要退租,不滿房子
變「凶宅」,屋主主張房價因此受影響,向張婦索賠,求償350萬元,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出爐,認為凶宅瑕疵造成房屋市場價值減損91萬餘元,加上張婦未繳租金,應給付房東107萬3731元,全案可上訴。
黃姓房東主張,雙方民國114年年6月簽約,自當年7月1日至117年6月30日止,作為扶輪社開會場所,但張婦去年8月就遲繳房租,繳沒兩個月,婦人10月又開始沒繳租金,同年9月27日,被告兒子在屋內自殺,10月11日房東弟弟以LINE通知張婦繳房屋,但張婦未告知兒子的事,聲稱前陣子滑倒受傷,目前仍在修養,又因在屋內看到蛇,所以不想續租,希望可以用兩個月的押金抵銷租金。
10月17日,黃姓房東因鄰居告知,有看到大體車進出,直到房東家人到竹崎派出所詢問,張婦才改口稱兒子因心臟病房內自然死亡,房東隔天主動致電婦人,才知張婦兒子輕生,認為房屋價值受損應賠償,並給付到今年6月租金16萬2000元,求償共350萬元。
張婦對於其子在房屋內輕生事實不爭執,但主張房屋價值減損應經過鑑定,且兒子輕生後,雖沒有書面中止契約,但她沒繳租金、房東也沒催繳,去年10月起就沒有租賃合意,屋內物品也已經清空,認為房東主張租賃關係尚存、求償無理。
嘉院判決指出,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凶宅,仍多存有嫌惡、畏懼心理,故房屋使用、收益、處分權能會有所貶損,且該屋經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建物交易價值減損91萬1731元,且張婦自去年10月至今年6月未繳納租金,認為張婦租屋交給兒子住讓房屋成凶宅,應負侵權責任。
嘉院判決,張婦仍占有房屋未還給房東,租賃契約仍持續,雖然曾傳Line給房東說因屋淹水滑倒受傷,又因屋跑進蛇非常驚嚇,已決定腳傷好了搬離,將兩個月押金供房東抵銷,但並未依租賃契約在2個月前通知房東,也未賠償1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房東求償未繳租金有理由,判決張婦應賠合計107萬3731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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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