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她的母親過世之後,就搬進父親生前居住的房屋。女子主張房子實際上是母親所有,當年只是借用父親的名義登記,因此,自己身為繼承人,有權繼續居住。不料,女子卻遭到同為繼承人的男子提告,要求返還房屋。
父親車禍身亡成遺產 4繼承人各有4分之1
判決指出,該房屋原本登記在男子父親名下。父親於民國111年因車禍意外身亡後,房屋成為遺產,由包括男子在內的4名繼承人各按應繼分繼承。後來其中一名繼承人、也就是女子的母親於112年死亡,女子隨後搬進房屋居住。
男子主張,女子約自112年3月底、最遲4月起,在沒有通知其他共有人、也未獲同意的情況下入住,等同無權占用,因此提起訴訟要求搬遷返還。
女子則喊冤,稱房屋真正所有人其實是母親,父親只是「借名登記」,母親過世後,她身為繼承人自然有權居住,並非無權占用;此外,她還主張父親生前的醫療、看護及喪葬費用約18萬2432元,應從男子請求的租金利益中抵銷。
借名登記不能只靠說的 法院查交易紀錄打臉
法院調查發現,該屋過去曾歷經多次買賣及繼承登記,最後在96年以買賣原因登記至男子父親名下。男子並提出契稅申報資料、買賣移轉契約及父親領取退休金123萬5500元等資料,證明父親具有購屋資力。
反觀女子雖主張母親才是真正屋主,卻沒有提出足以證明母親與父親間存在「借名登記合意」的證據。她提出的房貸繳款資料,甚至顯示付款人並非母親,法院因此認定無法證明母親才是實際所有權人。
法院指出,即使女子目前也是共有人之一,也不能因此任意排除其他共有人,獨占整間房屋。除非共有人間另有分管協議,或存在其他合法使用權源,否則單獨占用全部共有物,仍屬無權占有。
住整間房卻只算1/4租金 每月仍得付3500元
至於租金部分,法院參考附近實價租賃資料,認定該屋客觀月租金約1萬4000元。由於男子持有4分之1權利,因此女子占用全部房屋,使男子無法使用其應有部分,應按4分之1計算不當得利。
法院核算後,女子自112年4月至113年6月共15個月,應給付男子5萬2500元;自114年1月起至房屋返還前,則每月再支付3500元,並加計5%年息。女子另稱自己墊付父親醫療、看護及喪葬費18萬2432元,要求抵銷,但法院認為相關單據不足以證明全數由女子支付,部分資料甚至顯示其他親屬也曾分擔費用,因此不予採信。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