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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開整天家裡還是濕黏?專家揪原因:這點很多人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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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明明一直開著,室內溫度也降下來了,為什麼還是感覺濕濕黏黏?空調專家指出,冷氣除了降溫,也會帶走空氣中的部分水氣,如果長時間運轉後,室內仍持續潮濕,不一定只是受到天氣影響,也可能與冷氣本身有關,其中一個原因更讓不少人意外。 美國居家網站《The Spruce》報導,空調系統的作用不只是讓室內變冷或變暖,也包括通風。如果冷氣幾乎不停運轉,家裡卻還是很潮濕,就可能代表系統沒有正常發揮除濕作用。 一般冷氣平均使用壽命約10至15年。空調業者表示,隨著冷氣老化,要維持室內舒適環境會變得愈來愈吃力,其中也包括控制濕度。因此即使溫控器顯示的室溫正常,屋內仍可能感覺潮濕、黏膩。 缺乏保養也是原因之一。空調業者指出,如果冷氣濾網太髒、熱交換器髒污或冷媒不足,都可能影響正常降溫及除濕;出風口受到阻塞或風管出問題,也會妨礙冷空氣循環,使冷氣難以有效排除室內多餘水氣。 冷氣噸數選錯也有影響 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問題,是冷氣噸數與空間大小不符。專家表示,很多人以為冷氣噸數愈大、降溫效果就愈好,但如果冷氣規格與室內空間不匹配,例如小空間裝了規格過大的冷氣,室溫很快就會下降,冷氣也會提早停止運轉,沒有足夠時間帶走空氣中的水氣,因此即使房間已經很涼,仍可能感覺潮濕。 反過來說,如果冷氣噸數不足以應付室內空間,冷氣可能長時間持續運轉,卻始終無法充分降溫及除濕。 不過,家中潮濕不一定是冷氣出了問題。洗澡、煮飯等日常活動都會增加室內水氣,室外濕度過高也可能造成影響。專家表示,偶爾覺得家裡潮濕,不一定代表冷氣出了問題,但如果不論晴天或雨天,冷氣持續運轉,家中卻一直濕黏,就應注意系統是否出現異常,或是進入室內的水氣已超過冷氣系統的負荷。 專家建議,可先從日常保養著手,保持冷氣濾網清潔,洗澡、煮飯時開啟浴室及廚房排風設備,同時檢查家中是否有明顯水氣來源或空氣滲漏,必要時搭配除濕機。如果做完這些改善後,室內仍長期潮濕,最好請專業人員檢查冷氣系統,進一步找出問題原因。

遺囑寫「希望住到終老」 繼母霸住女兒房產稱有終身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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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父親阿振生前提供居住的房屋,父親過世後卻成為女兒與繼母之間的房產爭議。女子小湘主張,父親生前曾將她名下房屋提供給父親及繼母阿芬(均化名)居住,父親民國112年病逝後,她多次要求繼母搬離,對方卻堅稱房屋其實是父親出資購買,且生前已約定可居住到終老,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判決指出,該房地所有權早在92年,便以「買賣」原因登記在小湘名下。小湘表示,當年是自己買下房屋,後來因父親的請求,才無償提供給父親居住,沒想到父親晚年入住榮民之家,112年病逝後,繼母仍繼續住在屋內。雙方曾申請調解但是談不攏,她便寄存證信函,要求繼母在期限內搬走,仍遭拒絕,因此提告請求遷讓房屋。 繼母阿芬則反駁,房子根本不是小湘出錢買的,而是阿振支付240萬元購屋款,只是登記在小湘名下。她並提出父親生前書信、匯款資料及遺囑等證據,主張阿振早已表明要讓她與父親居住到終老。 阿芬提出經公證處認證的代筆遺囑,其中載明房屋是阿振出錢購買給女兒,並「希望」日後能將房屋無償提供給繼母居住至終老。法院認為,遺囑是在小湘早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超過10年後才製作。雖提到「希望」女兒讓繼母住到終老,卻沒證明小湘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就已與父親約定附帶「讓父親及繼母住到終老」的條件。 法院指出,繼母主張房屋屬於「附負擔贈與」,也就是父親出錢買房給女兒,但女兒必須讓父親及繼母住到終老,既然是對自己有利的抗辯,就應由繼母提出證據證明。但繼母所提出的資料,仍不足以證明當年確有這項約定。 小湘另質疑父親晚年健康及認知狀況,早年即失智症、巴金森氏症等病史,認為其後所留下的部分書信及文件內容可信度有疑問。法院最終並未以此作為主要判斷依據,而是認為即使父親確實曾出資購買房屋、並有將房屋贈與女兒的意思,也不能因此直接推論當初的贈與就附帶「繼母可住到終老」的法律上負擔。 至於繼母主張房屋長期由她負擔房屋稅、地價稅及管理費,法院認為這些事實也不足以證明小湘與父親之間存在附負擔贈與契約。法院認定,小湘要求繼母搬離,並沒有構成權利濫用。小湘既是房屋所有權人,繼母又無法證明自己具有合法占有權源,小湘要求收回房地,並非以損害繼母為主要目的,也沒有違反誠信原則。 法院認定,阿芬在阿振過世後仍繼續占用房屋,已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小娟因此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法院依土地申報地價、小湘持分面積及房屋所在位置、交通及生活機能等因素計算,認定每月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為2533元。因此,阿芬須給付小湘5萬5726元;並且每月支付2533元,直到房土實際返還為止。

老屋「沒家具冷氣」房東連3年漲價 她詛咒:祝下個房客很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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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德國的新住民陳雪兒近日在社群發文表示,承租的是老房子沒附家具、冷氣,屋內設備也老舊,但月租金卻從去年的2萬7000元漲至今年的3萬元,房東日前還告知,明年要再漲2500元,讓她忍不住感嘆「難怪我們台灣年輕人不想生小孩,希望你下一個房客很鬧。」貼文掀起熱議,網友看了全罵翻,「已經沒成本的東西,萬物齊漲什麼?」 陳雪兒在Threads貼出手機截圖,只見房東傳訊息告知,「很高興你們習慣這裡,因最近萬物齊漲,明年租金會調到3萬2500元,你們考慮看看,謝謝。」 陳雪兒表示,這間房子房租去年2萬7000元,今年調漲到3萬元,沒想到明年又要再貴2000元。她無奈表示,「難怪我們台灣年輕人不想生小孩,老人家房東漲價真的太誇張,老房子什麼家具、冷氣都沒有,有螞蟻,廁所很老舊,希望你下一個房客很鬧。」 貼文曝光後引發討論,許多網友都看傻眼,「萬物齊漲關房租什麼事」、「房東阿姨超喜歡用的理由」、「已經沒成本的東西,萬物齊漲什麼」,也有不少人勸陳雪兒別住了,「她調漲、妳接受,當然每年加價啊!」 也有網友直言,為了漲租金逼走房客,未必是房東賺到,「真心覺得亂漲房租逼走好房客的房東超傻」、「一堆房東只會覺得自己太便宜,租客租到他房子賺到就一直漲,漲到把租客逼走。」 還有人分享自身經驗,原本月租金3萬5000元,被一口氣調高至5萬7000元,房東甚至要求房屋地價稅由房客負擔,最後決定不再續約。

青安政策2.0成效驚人?3年撥貸近1.4兆 平均每戶狠增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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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新青安的青安政策2.0在今年7月底功成身退,台灣房屋根據財政部資料,總結青安2.0期間的撥貸狀況,3年間共撥貸約17.7萬戶,總金額將近1.4兆元。換算每戶平均撥貸金額達782萬元,比前期的青安1.0大增300萬元;平均每月撥貸戶數也將近5000件,更較前一波青安1.0的1737件增加近兩倍,青安2.0的政策成效與青安1.0相比堪稱大躍進。 台灣房屋趨勢中心執行長張旭嵐表示,青安2.0於2023年8月實施,不僅將額度上限拉高至1000萬元,還一口氣將年期上限拉長到40年期,並提供最長5年的寬限期,大幅強化了申貸民眾的購買力,因此民眾對政策相當捧場,且傾向貸好貸滿,使撥貸戶數直線上升,平均每戶撥貸金額也大躍進。 青安2.0貸款方案,一度掀起購屋熱潮,加上初期甄審較寬鬆,引發人頭戶炒作的疑慮,因此2024年中開始政策收緊,也讓青安2.0後期的熱度較前期略有降溫,直到今年7月因搶搭末班車效應,單月撥貸戶數才站回5000戶大關,相關限制也延續到了接棒的青安3.0。 8月上路的青安3.0,維持了新青安每人一生只能貸一次的限制,還進一步設下申貸人年所得低於200萬、年齡未滿50歲的排富及排老條款,且各地購屋總價也增訂上限;僅針對婚育家庭加碼,最高可貸1500萬元。 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資深經理陳定中指出,青安3.0的整體貸款門檻比青安2.0更嚴格,加上現今房市景氣與新青安時期的落差不小,且市面上的低總價物件在青安2.0的3年期間,也已消化不少,因此青安3.0對房市雖可發揮剛需支撐的作用,但預估月均申貸量將持平發展,不至於重演新青安前期的爆量熱潮;而平均每戶撥貸金額,則可能受婚育家庭額度增加、房價水位居高不下的影響,持續向上攀升。

房子借弟住46年! 哥哥想收回遭弟媳嗆「是我們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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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阿榮名下有一間房屋,民國69年因弟弟阿宏家中子女多、居住空間不足,念及兄弟情誼,將房屋無償借給弟弟一家居住。沒想到一住就是數十年,阿宏於110年過世後,阿榮希望收回房屋,卻與弟媳阿蘭(均化名)及3名子女爆發房產糾紛,雙方對簿公堂。 阿榮主張,房屋在69年完成所有權登記後,他原本沒有居住需求,阿宏向他表示家中孩子多,希望借住,阿榮因此無償出借。多年後阿宏過世,3名子女也都成年並搬離,阿榮年事已高,遂多次要求家屬搬遷,但阿蘭仍繼續居住。 不過,阿蘭及3名子女反駁,當年房屋其實是阿宏賺錢購買,只是基於兄弟間信任,才將房屋登記在阿榮名下,屬於「借名登記」。家屬還提出手稿、匯票費用單據及房屋稅、地價稅、水電費等資料,主張自己才是真正所有權人。 法院調查後認為,房屋從69年起就登記在阿榮名下,阿宏生前從未登記為所有權人,即使雙方真的存在借名登記契約,在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前,阿宏仍不是法律上的所有權人,因此其子女也不可能因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 法院指出,家屬提出的手稿沒有阿宏簽章及製作日期,也無法證明確由阿宏所寫;即使確為阿宏筆跡,上面所載「二樓暫買二兄的名」等文字,內容意思也不明,且只是單方面記載,無法證明阿宏與阿榮確實達成借名登記合意。 至於證人雖曾表示聽阿宏說買房時「錢都是他出的」,法院認為,這只是轉述阿宏說法,無法證明購屋資金確實由阿宏支付,更不能因此認定存在借名登記契約。 法院認定,當初阿榮借屋給阿宏,是因阿宏有3名子女,原本的一樓房屋不夠全家居住,因此才借二樓供一家人使用。但經過約46年,3名子女早已成年、結婚並搬離,阿宏也已於110年過世,借屋居住的目的顯然已經完成。 法院認為,阿蘭目前仍居住在二樓,已無合法占有權源,因此判她必須騰空遷出;至於3名子女早已搬走,沒有證據顯示仍占用房屋,故阿榮要求3人一併遷出的部分駁回。至於占用期間的費用,法院參考附近公寓租金行情後,認定每月2萬元合理,判阿蘭直到搬走返還房屋為止,每月支付2萬元。

豪宅天花板狂滲水裝潢停擺 怒告建商、鄰居、管委會結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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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大樓住宅社區發生漏水糾紛,一名屋主買下22樓房屋後,尚未正式入住便接連遭遇2次漏水,裝潢工程因此一再停擺,屋主主張房屋無法使用、價值減損及精神受創,向建商、樓上屋主及社區管委會求償,兩次合計請求金額高達1564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男子阿澤(化名)於民國113年發現自家22樓房屋走道上方樓板隔層嚴重漏水,認為是樓上23樓房屋積水滲漏所致,並向建商、樓上屋主及管委會求償。 法院委託鑑定後發現,第一次漏水實際原因是頂樓公共雨水排水管45度角銜接處滲漏,雨水沿管壁流至管道間,蓄積後再向下滲漏至阿澤住家。管委會後續更換水管管套,漏水狀況即獲改善,鑑定人員檢測後也確認已無滲漏。 法院認為,社區公共雨水管屬共用部分,管委會依法負有修繕、管理及維護義務,對公共管線因時間經過可能老化、破損,應具有預見可能性,卻未定期檢查、更換,直到漏水發生後才處理,顯然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因此須對第一次漏水造成的損害負責。 不過,法院也認定建商早在107年,就已將社區公共設施移交管委會管理,且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建商在設計或施工上存在瑕疵,因此建商不用負責;第一次漏水發生時,樓上屋主也尚未入住,原告同樣無法證明其有何侵權行為。 沒想到第一次漏水處理後,114年又發生第二次漏水。阿澤準備重新裝潢時,發現房間天花板出現新的長條狀漏水痕跡,地面甚至出現積水,只好再度停工。防水工程技術單位鑑定後,進行冷給水管加壓、浴室積水及排水測試,發現樓上房屋冷給水管存在滲漏,淋浴間防水層也未具完整防水功能,排水系統則可能有破損、鬆脫或接合瑕疵。 鑑定認定,第二次漏水是冷給水管破損、防水層失效及排水系統問題共同或交互作用所致。雖然樓上屋主曾更換浴室臉盆排水管套管零件,自認漏水已經修好,但法院認為,鑑定指出仍可能存在其他漏水原因,且天花板仍有濕潤情形,不能認定侵害已經完全排除。 因此,法院依民法相關規定認定,樓上屋主身為房屋所有權人,對屋內水管、排水及防水設備負有維護責任,既無法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就必須負起修繕責任。 阿澤原本主張,兩次漏水導致房屋延後使用,要求按每月26萬元租金行情及每月1萬7800元管理費計算損害,另主張房屋交易價值減損逾680萬元、裝潢工程價差117萬餘元,並請求40萬元精神慰撫金,兩次漏水合計求償1564萬餘元。 但法院認為,漏水範圍並未遍及全屋,第一次漏水在管委會修繕後即已排除,原告也沒有證明整間房屋因此完全無法裝修,更未證明有具體出租計畫,因此不能逕以租金行情計算「不能使用房屋」損害;管理費本來就是區分所有權人應負擔的費用,也不能列入漏水損害。 至於房屋價值減損,法院認為漏水屬可透過現代防水技術修復的瑕疵,與海砂屋、輻射屋或結構受損等難以回復的情況不同,若修繕完成並恢復正常使用,不能僅因「曾經漏水」就認定房屋永久產生交易價值減損。 至於精神慰撫金,法院指出,本案主要侵害的是房屋財產權,並非身體、健康、名譽、隱私等人格法益,原告又尚未實際入住該屋,因此即使因漏水感到焦慮、疲憊,也不符合民法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要件。法院判決,樓上屋主應依鑑定報告所列修繕方式,將22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其餘請求全部駁回。

好友欠百萬拿房抵債能要嗎?律師揭3隱情:小心拿了白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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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友間若發生借貸糾紛,常演變成難以收拾的僵局,部分債務人若真的無力償還現金,會提出「用名下房子過戶抵債」的要求。對此,律師蘇家宏指出,遇到這種事時不應一口應允,務必先釐清3大關鍵細節,包含抵押權狀態、市場實際價值及隱形瑕疵問題,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蘇家宏律師在臉書分享,若友人積欠自己新台幣800萬元難以還款,主動提議過戶名下的不動產抵債,債權人在點頭前,應要完成3細節的確認。第一是確認「抵押權狀態」。務必先調閱房屋與土地謄本,確認該不動產是否已向銀行或第三方設定高額抵押權,若房屋殘值早被抵押光,過戶後沒有價值,拿了也是白拿。 第二為確認「市場實際價值」。蘇家宏提醒,不要以為只要是房子就一定值錢;有些不動產地段不佳,位在山邊海角等偏遠區域,未來恐面臨變現困難的窘境。 第三是確認「隱形瑕疵」。債權人應先確認房屋是否有看不到的隱患,例如是否為凶宅、結構受損或存在嚴重漏水問題等,必須搞清楚對方「為什麼願意主動把房子給你」,背後是否有隱情。 上述三大重點外,蘇家宏補充,過戶過程產生的「稅務費用」,例如土地增值稅、契稅、房屋稅等該由誰負擔,也必須在事前確認並明確約定。 不過,他也指出,若債務人確實已經身無分文,且經過評估後發現該屋仍具備一定價值,「至少要先拿到,會比完全沒拿到要好。」只是要注意相關手續細節,確保自己的利益不會受損。

女兒簽約前連房都沒看過!父親11年後索討 仲介的話成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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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反目,竟為了一筆不動產對簿公堂!一名父親阿隆11年前看上一批不動產,卻因賣方不願賣給「附近投資客」,最後找來女兒小晴(均化名)掛名買房、登記為所有權人。不料多年後父女關係生變,父親要求返還不動產,女兒卻反嗆:「這明明是爸爸送我的!」雙方因此鬧上法院。 判決揭露,阿隆在民國104年看中一批不動產,原本有意購買,但因賣方得知他是當地不動產投資客,不願直接將房子賣給他。為順利成交,阿隆最後找來女兒小晴出面,以小晴名義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所有權登記。 不過,整筆購屋價金、移轉相關稅費、仲介費及後續地價稅,均由阿隆支付,房屋權狀及買賣文件正本也一直由他保管。更關鍵的是,買下不動產後,房子如何管理、出租、收租,也全由阿隆一手處理。 仲介出庭作證指出,當時賣方明確表示,不願將不動產出售給阿隆,因此他曾向阿隆表示,若要成交,只能由其他人出面簽約及登記。阿隆隨即表示,可以找女兒出面。仲介表示,從斡旋、出價、看屋到交屋前的各項細節,幾乎都是與阿隆聯繫,小晴甚至在簽約前從未看過不動產。 小晴第一次出現,就是簽約當天,仲介還事先告訴她,如果賣方詢問買房用途,就說是自己要住,不要提及投資。仲介直言,依整個交易過程來看,小晴只是配合父親出面簽約、完成登記,沒有對房屋提出任何問題,在仲介的認知中,就是俗稱的「人頭」。 面對父親提告,小晴則主張,這批不動產根本是父親贈與給她,雙方之間並沒有借名登記關係。她還提出父親過去向其他人借名登記不動產時,曾要求對方簽署切結書,這次父親卻沒有要求她簽立,因此認為若真是借名登記,父親理應比照辦理。 但法院認為,切結書涉及的是其他不動產,與本案標的毫無直接關係,無法因此推論本案就是贈與。反而從購屋款全部由父親支付、房產長期由父親管理、使用及收益,加上仲介完整證詞,可合理認定雙方確實存在借名登記關係。 法院指出,借名登記本質上建立在雙方信任關係之上,性質與委任關係相近。父親既已透過訴訟表達終止借名登記關係,掛名人就應將以自己名義取得的權利移轉回實際出資人。法官認定,阿隆才是實際購買、管理並享有收益的人,小晴僅是出名登記,因此判決小晴應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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