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飆漲讓民眾苦不堪言,一名網友表示,以現在的物價來看,若每月收入僅3萬多元,除了房租,還得負擔3餐、水電、交通及娛樂等開銷,好奇「到底是怎麼生活的?」貼文曝光後掀起討論,不少網友認為,存不了錢關鍵在於居住成本及消費習慣;更有一名租屋男子曬出帳目,月薪3萬6000元的他,每月支出約2萬3000元,還能存下上萬元。 一名網友日前在Dcard發文詢問,月薪3萬多元的人都是如何安排生活,以及是否還有餘裕存錢、維持生活品質?他試算,若在外租屋,房租可能就花掉近一半薪水,若要繳房貸更是吃力;此外每天還有3餐開銷,以一個便當加飲料約200元計算,再加上水電費、油錢及娛樂等支出,薪水恐怕所剩無幾。 貼文曝光引發許多討論,不少網友認為,能否靠3萬多元月薪生活,最大的差異之一就是有沒有房租負擔,「很多人住家裡省房租,或租便宜套房」,每月省下數千元至上萬元的住宿成本,財務壓力自然會減輕不少。 也有網友點出,能否存錢的關鍵在於生活型態,若自己料理3餐、減少飲料及非必要娛樂,開銷就能大幅降低,「省吃儉用,不旅遊、不打扮、不追星,沒有物慾省超多。」 一名月薪3萬6000元的網友直接列出每月帳目,房租、水電扣除租屋補助,每月住宿支出約5000元,伙食費約6200元,另外還有電話費599元、保險3000元、生活用品3000元、通勤500元及娛樂5000元,每月總支出約2萬3299元,以月薪3萬6000元計算,仍可存下約1萬2701元。 他也以自身經驗表示,即使收入只有3萬多元,只要控制固定支出及日常花費,還是能存錢。
內政部表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為特許行業,業者需經地方政府許可及登記後始得經營,並應設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辦理相關租賃文件簽證,以落實專業服務及業務責任,如有借牌簽約或經營情形,均屬非法,如發現有違反規定情事並將依法裁處。 內政部說明,依租賃條例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從事包租代管業務時,應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之人員,且該專任租管人員不得同時受僱於其他業者,業者如有違反規定情形,可處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指出,租賃住宅服務業屬特許行業,業者需經縣市政府許可及登記後始得經營。如有借牌簽約或經營情形,均屬非法經營業者,除可處負責人或行為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將由縣市政府勒令歇業。 內政部表示,有關業者是否有借牌經營、設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其簽證等情形,均已列入縣市政府每年業務檢查項目,籲請相關業者應確實依法經營,避免觸法受罰,並共同維護住宅租賃市場秩序及房東房客權益。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近日在生日當天,在前夫趙建銘骨科診所Google評論留下1星負評,隨後再爆料,指過去曾贈與對方價值約6000萬元的診所店面,離婚後無法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直呼錯到想殺死自己。對此,「巴毛律師」陳宇安分析,直言若想取回當初贈與趙的房產,實務上幾乎不可能,「除非趙賊被爆料到惱羞成怒去尻陳幸妤一拳」。 巴毛律師在臉書發文表示,許多人在想辦法幫陳幸妤把6000萬房產拿回,「但實務上幾乎不可能」,雖有律師說可以主張借名登記,不過她直言陳是先買在自己名下再轉贈給趙建銘,根本沒有打借名登記的空間,「除非趙賊被爆料到惱羞成怒去尻陳幸妤一拳,就可以用民法419條撤銷贈與」。 依《民法》第419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巴毛律師以自身過往處理案件為例,透露曾運用此方法幫舅媽把送給無緣媳婦的黃金要回來,至於媳婦做了什麼就不用多說了。目前相關說法持續引發討論,6000萬元診所店面權利歸屬也成為外界關注焦點。
近日兆基屋管關係企業爆發財務爭議,社會各界對包租代管制度產生疑慮。台北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也發聲,與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公會全聯會立場完全一致,全力配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啟動的案件轉銜機制,並呼籲外界理性看待,勿因個別公司的投資與公司治理問題,否定全體從業人員長期的努力。 台北市租賃住宅服務公會理事長林政緯指出,本次爭議的核心,是特定個人另行成立公司所衍生的債務與公司治理問題,與租賃住宅服務業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所建立的登記、證照、業務檢查與營業保證金制度,並非同一件事。租賃住宅服務業自107年法制化以來,業者依法登記、聘用具證照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接受主管機關業務查核,制度運作有其基礎;把單一公司的財務問題等同於整個產業的體質,並不公允,也無助於解決眼前房東、房客的實際困難。 目前全台租賃住宅服務業者逾2,000家,其中台北市即有471家,絕大多數是中小型在地業者,靠的是逐案累積的口碑生存。這些業者每天在做的,是收租對帳、報修派工、協調糾紛、陪同點交、協助高齡與弱勢房客順利入住——工作瑣碎、利潤有限,卻是租屋市場能夠穩定運作的基層力量。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更承擔了額外的公共任務:協助原本不易在市場上租到房子的經濟弱勢、身心障礙、高齡與育兒家庭找到安身之處,並協助房東完成修繕、稅賦優惠與租約管理。這些貢獻不應在一次事件中被全部抹去。 林政緯透露,台北市租賃住宅服務公會也注意到,事件延燒過程中出現大量將產業問題轉為政治攻防的言論,甚至對長期推動社會住宅與租賃制度的國家住都中心董事長花敬群個人誠信提出未經查證的指控。台北市租賃住宅服務公會認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制度自第一期推動至今,招標與評選均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程序有據可查;在事實未經釐清前,以影射方式攻擊個人操守,不僅對當事人不公平,也讓真正需要被討論的制度問題失焦。台北市租賃住宅服務公會支持花董事長與住都中心持續推動制度精進,並肯定其在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啟動轉銜機制、優先保障房東房客權益的作為。 事件發生後,台北市租賃住宅服務公會即與全聯會及各地方公會保持聯繫,並依國家住都中心「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服務轉銜機制」協調北市會員業者評估承接量能,希望受影響的案件能在最短時間內完成銜接,讓房東的租約管理與房客的居住權益不因業者更替而中斷。承接不是把地址交出去而已,每一戶背後的租約、補助、修繕進度與過往溝通紀錄都需要逐案釐清,台北市租賃住宅服務公會將協助會員業者與原業者、主管機關間的資料交接,把對房東房客的影響降到最低。 同時,台北市租賃住宅服務公會也會提醒轄下會員業者落實產業自律:租金與押金應確實依約專戶管理、帳務保持透明可稽,並主動向房東、房客說明款項流向與服務內容。信任是這個行業最重要的資產,唯有每一家業者把基本功做扎實,產業整體的信譽才守得住。 台北市租賃住宅服務公會樂見主管機關檢討營業保證金計算方式、單一業者承作比例上限、押租金保障等議題,並願意提供第一線實務意見。同時也建議,制度設計時應一併考量中小業者的承受能力,避免防弊措施在保護消費者的同時,反而使真正在地深耕的業者被排除在市場之外。 林政緯強調:「我們做的是對的事。全臺2,000多家、台北471家業者,每天在處理的是房東一輩子的資產,和房客最基本的居住需求。請社會給這個產業一個公平的評價。」
開冷氣搭配電扇,是不少人夏天常用的降溫方式,不過如果目的是讓冷氣均勻吹遍整個空間,循環扇可能更適合。搭配循環扇不僅能減少室內溫度不均,也有助避免冷氣設定溫度降得過低。不過循環扇怎麼擺也有學問,若直接朝冷氣出風口吹,反而可能影響空氣循環。 日本生活資訊網站《grape LIFEHACK》報導,電扇主要目的是將風吹向人體,讓人感到涼爽,因此吹出的風較為柔和,即使直接吹在身上,也比較不容易感到不舒服;循環扇則主要用於室內空氣循環、通風換氣及乾燥衣物,設計上著重於產生方向性較強的氣流,能將風送到較遠的地方。 報導指出,如果要與冷氣搭配使用,由於主要目的是促進室內空氣循環,因此循環扇更為適合。循環扇可減少房間內不同位置的溫度差異,夏天有助於讓身體表面的熱較容易散去,使人感覺更加涼爽;冬天則可讓暖空氣循環,減輕雙腳的寒冷感。 此外,冷氣搭配循環扇後,即使不將冷氣設定溫度降得過低,也較容易維持舒適的室內環境,因此有助於減少耗電。 循環扇的擺放方式也會影響效果。在客廳使用時,可將循環扇從房間中央朝天花板送風,或放在距離冷氣較遠的位置,朝冷氣方向送風;臥室則可使用擺頭功能。若用於室內晾衣,可開啟自動擺頭功能,讓風均勻吹向所有衣物,若具有上下擺頭功能,較長的衣物也更容易乾;若要通風換氣,則不要擺頭,讓風持續朝單一方向吹送。 不過,在客廳使用循環扇時,應避免讓風直接吹向冷氣出風口,否則冷氣吹出的冷風可能很快又被吸回進風口,反而造成室內空氣無法順利循環。 風量也應依使用目的調整。如果希望迅速促進空氣循環或通風換氣,可以使用較強的風量;若想長時間舒適地保持涼爽,則建議使用較弱的風量。風力太強可能讓身體感到太冷,但若風力太弱,也可能無法充分發揮空氣循環效果。 報導最後提醒,電扇和循環扇各有擅長,想直接吹風消暑時適合使用電扇,想促進空氣循環或通風換氣則適合循環扇,應依照使用目的選擇。
一名婦人阿惠10多年前出資購買房屋,為了方便處理事務,將房產登記在兒子阿誠(均化名)名下,沒想到多年後母子反目,兒子甚至涉嫌對母親施暴,讓她不得不申請保護令。擔心兒子挾持房產甚至私下出售,阿惠憤而提告要求返還房屋所有權。 根據判決指出,阿惠主張,2014年由自己出資購買一戶住宅,包括土地持分及建物所有權,但基於家庭因素,當時借用兒子阿誠的名義辦理登記,實際出資人一直都是自己。多年來包括房屋貸款、房屋稅、地價稅等費用,全都由她支付,母子也一直共同居住在該房屋內,因此房產雖登記在兒子名下,實際上只是借名登記。 然而,阿惠指出,兒子後來態度丕變,2024年底更涉嫌對她施暴,讓她不得不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獲法院核准。阿惠擔心,兒子因心生不滿,可能擅自出售房屋或將房產另作處分,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因此決定正式終止雙方借名登記關係,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兒子返還房屋及土地所有權。 法院審理期間,阿惠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資料、銀行對帳紀錄、房貸資料、房屋稅及地價稅繳納資料,以及法院核發的保護令等證據,證明購屋資金及後續持有成本均由她負擔。 不過,阿誠雖經法院合法通知,不僅未出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更拒絕接受遠距訊問。法院指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也未提出爭執意見,依法可視同承認對方所主張的事實。 法官認為,本案證據足以證明,該房屋及土地雖登記在兒子名下,但實際由母親出資購買,雙方成立借名登記關係,而母親已透過起訴正式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法院指出,借名登記契約既已終止,兒子繼續登記為所有權人,已無法律上的正當依據,屬於無法律原因而受有利益,依法應返還。因此,法院判決阿誠應將該房屋及土地持分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回阿惠名下。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拒絕家庭暴力,請撥打110、113。
犯罪集團盯上類似Airbnb型態短期租賃的靈活性,比利時當局指出,犯罪集團將這些空間變成藏匿資金、毒品、武器和人口的窩點,電子商務的發達也助長犯罪蔓延,同時,犯罪網絡已轉向小型企業,使用更鬆散的匿名網絡。 比利時禁毒專員維默施告訴《衛報》,運輸非法物品需要人力去港口取貨,雖然不知道走私用的船隻何時抵達,但這枚關係,因為只需要在網路上預訂Airbnb或類似房間3天就好,這很有彈性,且若船隻不是抵達預期港口,還可以免費取消訂房。 報導指出,根據比利時媒體報導,8月初警方在布魯塞爾市中心一間透過Airbnb出租的公寓內查獲3.3公斤古柯鹼和4845歐元現金,該公寓被認為用於儲存和包裝毒品。此外,2024年,11人因參與比利時和英國之間的大規模販毒活動而被判刑時,警方也在比利時一間Airbnb房內查獲價值2100萬歐元的毒品。 然而,短期租賃只是現代經濟中為組織犯罪提供便利的一個面向。維默施指出,匿名電子郵件帳戶的便捷設定、加密通訊、加密貨幣以及包裹遞送的普及都助長了組織犯罪的猖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極大促進組織犯罪的蔓延,快遞公司也極易被犯罪集團利用。 維默施打擊毒品也有自己一套策略,首要就是打擊犯罪資金,她認為犯罪就像一隻多頭怪獸,但只有一顆心臟,也就是資金。因此,她的策略是重點打擊被用於洗錢的小型企業,例如理髮店、美甲店或夜間商店等,因為所有這些小型企業構成了一個龐大的網絡。 維默施表示,犯罪集團的作案手法已經改變,不再像過去那樣利用龐大的洗錢網絡,而是轉而利用小型企業。組織犯罪已經從自上而下、以信任為基礎的金字塔式等級結構,演變為更為鬆散的匿名網絡,犯罪分子甚至不知道自己屬於哪個層級。 維默施說,短期租賃公司具有非常好的法律目的,但需要更有韌性,以避免被犯罪分子濫用。她的團隊計畫與線上預訂平台聯繫,以了解可疑預訂的標準是什麼?可以從中學到什麼?如何才能幫助這些平台提高抵禦能力?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保護自己、遠離毒品!
一名女子小柔租住地下室,租金每月1萬8000元,卻從民國113年5月起開始欠租。房東阿謙(均化名)多次催討後,女子曾簽下30張、每張5000元的本票,企圖抵付積欠租金,沒想到本票陸續到期仍未兌現,阿謙憤而提告要求遷讓房屋並追討欠租。 判決書指出,阿謙在民國99年3月與房客簽訂租約,租期10年,自民國99年3月起至109年3月止,每月租金1萬8000元,並收取3萬6000元押金。租期屆滿後,原承租人續租,直到民國111年7月因與小柔離婚,小柔接續居住,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 沒想到小柔自民國113年5月起便不再繳租,阿謙催討後,小柔於同年7月簽下30張本票,每張面額5000元,原本要用來支付6個月租金,但本票自民國114年1月起陸續到期,卻都沒有付款。 阿謙在民國114年3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小柔在20天內清償積欠的18萬元租金,否則租約終止。不過,警方後來前往房屋查訪,發現現場無人居住,門口還張貼多張郵務送達證書,因此,法院認定,這封存證信函並未實際送達小柔,尚未發生終止租約效力。 不過,房東阿謙提起訴訟後,法院透過公示送達方式,相關催告及終止租約意思表示分別於民國114年8月及11月發生效力,因此,認定雙方租約在11月正式終止。 法院認定,小柔截至民國114年7月已積欠14個月租金,共25萬2000元,扣除原承租人當初支付的3萬6000元押金後,仍欠21萬6000元。 依民法規定,承租人欠租達一定程度,經出租人定期催告仍未支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租約終止後,若房客仍占用房屋,便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應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因此,法院判決,小柔應將地下1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並給付21萬6000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至清償日為止;另自114年7月起至房屋返還之日,每月支付1萬8000元。
韓國房價與供給問題成為政府焦點,總統李在明13日以「失落20年、30年」示警,強烈警告不能再放任房地產泡沫繼續,若資源持續過度集中房市,不僅加劇貧富差距,更可能拖累整體經濟陷入長期停滯。他並要求政府對住房供給展開「總力戰」,必要時修改法令、縮短審批程序,加速填補近年累積的供給缺口。 李在明13日在青瓦台主持首席幕僚會議時表示,房地產問題對韓國幾乎所有領域都有重大影響,是國家的一大問題。長期以來,過多社會資源集中於房地產,不僅造成資源配置失衡,也進一步加深兩極化與不平等。李在明警告,「房地產泡沫已經不能再置之不理」,如果目前情況持續,「某些國家曾經歷的『失落20年、30年』現象,也可能出現在我們眼前」。 雖然李在明沒有直接點名國家,但「失落20年」、「失落30年」通常用來形容日本泡沫經濟在1990年代初破裂後,經濟長期陷入低成長、低通膨甚至通縮的時期。李在明此次將韓國房地產問題與長期經濟停滯相連結,也凸顯政府對房市風險的警戒升高。 針對政府公布的房地產供給措施,李在明要求盡可能縮短各項許可與審核程序,必要時應透過修法及制度調整取得住宅用地、擴大住房供應。 他表示,相較需求調控,住房供給存在許多現實限制,從取得土地、審核到實際施工都需要相當長時間,因此政府必須抱持更強烈的決心,投入一場「全面供給戰」。韓國從2022年至今正面臨「供給懸崖」,先前住宅許可大幅減少,實際施工量也隨之下降,最終反映在未來住房供應量,因此需要採取措施填補缺口。 他將房地產問題形容為威脅民眾生活與國家未來的「定時炸彈」,要求政府集中所有可運用的政策工具與行政能力,從供給、稅制及金融政策全面著手,使房市逐步恢復正常,同時穩定居住環境,建立讓民眾能夠逐步改善住房條件的「住宅階梯」。 李在明強調,政策必須形成組合拳,包括「具衝擊力且迅速的供給」、公平合理的稅制,以及細緻且充分的金融政策,三者缺一不可,不能只依靠單一政策解決房價問題。 他同時要求政府提高政策彈性,即使政策已經公布,只要社會提出合理建議,也應繼續修改與補強。李在明表示,政府盡最大努力提出政策方案後,如果出現更好的建議,就應經過合理檢討與公開討論後進行修正,使政策更加完整;不能因為擔心遭外界批評「前後不一」就拒絕調整。 他並要求政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大膽蒐集民眾、專家、在野黨及政界各方意見,不應將政策修改本身視為失敗。 除了房市問題,李在明也點名近期受到關注的「結婚懲罰」現象。他表示,民眾不應因為結婚,反而在制度上比單身時處於更不利的位置,要求各部門全面盤點相關規定,找出可能造成已婚者權益受損的不合理制度,避免民眾產生「結婚反而吃虧」的不公平感。 李在明也談及跟蹤騷擾、約會暴力及家庭暴力等「關係型犯罪」增加問題,要求執法機關從接獲報案階段開始,就以被害人為中心、被害人安全優先,最大程度採取必要保護措施。
一名女子小雯與前夫阿軒(均化名)離婚多年,沒想到離婚後仍持續住在前公公名下的房屋,前後居住近25年。直到前公公在民國113、114年將房屋及土地贈與,阿軒取得完整所有權後,要求小雯搬離,小雯卻以自己多年照顧家庭、扶養孩子及照顧前公公為由拒絕,雙方因此鬧上法院。 判決指出,阿軒的父親阿宏(化名)原為房屋所有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及114年1月,分兩次將房屋及土地各1/2持分贈與,由阿軒取得全部所有權後,阿軒曾於民國114年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小雯搬離,但她仍繼續住在房屋2樓,因此周男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小雯指控,她在民國85年與阿軒結婚後便搬入居住,婚後辛苦扶養2名兒子長大,離婚後也一直住在屋內,且持續照顧前公公,並非無權占用。前公公過去曾疑似遭人冒用名義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她搬家。 小雯表示,前公公後來罹患腦出水、精神狀況不佳,因此,質疑民國113年底及114年初進行的房屋贈與,是否出於前公公真實自主意思,甚至希望法院調閱病歷確認。法院調查後並未採信。 法院指出,前公公在民國114年接受簡易智能狀態測驗,總分30分拿到28分,當時衣著整齊、理解能力佳、表達切題,情緒及態度也正常,甚至能完成閉眼繪製兩個相交五角形圖案。法院認為,贈與及移轉房屋時間是在檢測前,因此不能僅憑林女所述,認定前公公當時已因精神障礙而無行為能力。 更關鍵的是,前公公親自出庭作證表示,當時因醫院檢查發現腦部積水,自覺可能時日不多,因此,找代書辦理房屋贈與,希望趕緊把房子過戶給兒子,而且「沒有附加任何條件」。 至於小雯主張前公公曾說,如果兒子不聽話就要把房屋收回,前公公則回應,這些都是「小孩子的事情」,自己不想處理;對於是否曾要求小雯安心住下、不要管兒子在外面做什麼,也表示聽不懂。法院因此認定,前公公贈與房屋時並未附加「讓前媳婦永久居住」等條件。 法院認為,小雯雖自民國85年起便住在房屋內,與阿軒離婚後,當時確曾獲前公公同意繼續居住,但民國114年阿軒已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權,小雯若要繼續居住,就必須取得新屋主同意。然而,阿軒已明確要求她搬離,雙方又早已不是夫妻,小雯也無法提出其他合法占有房屋的法律依據,因此屬於無權占有。 因此,法院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判小雯應搬離房屋、清空個人物品、將戶籍遷出並返還房屋。考量她居住時間長、屋內物品不少,加上她的月薪顯示仍有能力另行租屋,法院給予4個月履行期限。
中時新聞網 房產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