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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生效掀波!伯父控他們的爸偷房產 結局反轉判搬離祖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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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主張祖母生前早已立下遺囑,明確排除長子繼承資格,並將名下房產交由次子繼承。不料祖母與父親相繼過世後,長年居住在老宅的伯父及堂兄仍持續占住不搬,雙方最終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後認定,房屋所有權已完成合法繼承登記,現住戶無權占有,判決應騰空返還房屋。 根據判決,男子阿廷是房屋共有人之一,持有二分之一產權,其弟阿宇則持有另外二分之一。阿廷主張,該房屋原本由祖母購入,長期作為家族住所。然而祖母生前認為長子阿榮(均化名)長年未善盡扶養責任,甚至經常出言辱罵,因此先後兩次立下遺囑,表明阿榮未來不得繼承其遺產,並曾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 祖母於2024年過世後,房屋依遺囑由次子阿強(化名)單獨繼承。不料數月後,阿強也因病離世,房屋再由阿廷與阿宇共同繼承,各取得二分之一持分。然而,實際居住在房屋內的阿榮及其兒子卻始終未搬離,導致新屋主無法使用或處分房產,因此向法院提起返還房屋訴訟。 對此,阿榮則強烈反駁,表示自己在該屋已居住近50年,長期與母親同住,照顧生活起居。他指控弟弟阿強生前鮮少居住家中,甚至曾對母親施暴,認為房屋繼承過程涉及不法情事,主張自己才是合法繼承人。而且母親不識字,質疑遺囑及相關文件真實性,認為弟弟涉嫌以不當方式取得房產,要求法院確認自己對遺產享有繼承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房屋已依法完成繼承登記,並載明由阿廷及阿宇各持有二分之一。依照民法規定,不動產經登記後即推定登記權利人合法擁有所有權,在未透過法律程序撤銷或塗銷登記前,任何人均不得任意否認其效力。阿榮雖質疑繼承程序有問題,但至今並未透過其他訴訟程序撤銷登記,因此仍應尊重現有產權狀態。 法院表示,共有人雖可依持分對共有物主張權利,但他人若無合法權源而占用整棟房屋,即屬侵害共有人權益。由於高世榮父子無法提出任何合法使用依據,現階段已屬無權占有。法官認定,阿廷身為共有人之一,有權代表全體共有人請求返還共有物,因此,判決阿榮及其子應將房屋騰空遷讓返還給阿廷及其他共有人。

冷氣開弱風越吹越貴 專家推「常見模式」省電又降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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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吹冷氣消暑,部分人習慣把風量調成弱風以節省電費,但日本媒體指出,弱風不一定比較省電,若室內降溫速度變慢,反而可能讓冷氣運轉更久、增加耗電量,建議可使用冷氣的自動運轉模式,定期清潔濾網、搭配電風扇或循環扇使用,才能提升冷房效率、減少電費支出。 據日本媒體《Financial Field》報導,許多人誤以為冷氣風量越小越省電,但冷氣主要的耗電來源是室外機的壓縮機,當冷氣設定為弱風時,冷空氣循環速度較慢,室溫需要更長時間,才能降到設定溫度,壓縮機持續運轉,會增加耗電量。 報導提到,如果希望兼顧舒適度與節能效果,可考慮使用自動運轉模式,冷氣會依照室內溫度變化,自動調整風量大小,在剛開機時加快降溫速度,待溫度接近設定值後,再降低運轉強度,有助減少電力消耗。 此外,報導也提醒,冷氣耗電量與使用習慣有關,包括是否定期清潔濾網,以及是否搭配電風扇或循環扇等,都可能影響冷房效率,短時間外出,也不一定要關冷氣,因重新啟動需要額外耗費電力降溫,短時間維持穩定運轉,反而更省電。 台電曾表示,吹冷氣想省電,除了選用變頻冷氣外,也要依空間大小選擇適合的冷氣噸數,平時可將溫度設定在26到28度,搭配電風扇或循環扇,促進空氣對流,定期清洗濾網,有助提升冷房效率、減少耗電。

阿公留近500萬房地產 母「不想有牽扯」替子女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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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婦人替兩名未成年子女,向法院聲請拋棄已故祖父遺產,希望從此與前夫家族不再有任何牽連。不過法官調查發現,死者名下仍留有價值約492萬元的不動產,且未發現有明顯債務問題,因此認定拋棄繼承恐損及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裁定駁回聲請。 根據法院裁定,兩名未成年姐弟小晴、小皓是已故男子阿德(均化名)的孫女與孫子。阿德於日前過世後,因其子女繼承順位問題,小晴與小皓成為代位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姐弟倆的母親小琳身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並附上戶籍資料及相關切結文件,希望讓孩子放棄繼承祖父遺產。 然而,法院審理時發現,未成年人拋棄繼承並非只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依民法規定,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子女所為的財產處分,必須以子女利益為前提;若不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即使已表示同意,在法律上也可能被認定無效。 為進一步釐清情況,法官特別通知小琳到庭說明。庭訊時,小琳坦言,自己與前夫離婚多年,平時幾乎沒有聯繫,獨自扶養兩名孩子,家庭經濟狀況也不寬裕。她表示,前夫家人僅在祖父過世時通知她參加喪禮,自己對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狀況並不清楚。 小琳表示,替孩子辦理拋棄繼承,並非因知道有債務問題,而是單純希望與前夫家徹底劃清界線,「就算遺產大於債務,我也不想要,斷乾淨就好了」。但法院調查後發現,阿德名下仍持有1筆土地及1筆房屋,不動產現值合計約491萬9610元。此外,其他繼承人中仍有人未辦理拋棄繼承,顯示遺產並非毫無價值。 法官指出,小琳始終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死者遺留龐大債務,也無法證明繼承對兩名未成年子女小晴、小皓有任何不利益。相反地,若拋棄繼承,孩子將直接失去未來取得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機會。 法院認為,從客觀角度觀察,放棄這筆遺產顯然可能損害未成年人的財產利益,因此難認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既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行為本身不具合法性,兩名孩子的拋棄繼承聲明自然也不生效力。因此,法院裁定,兩名未成年繼承人的拋棄繼承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77歲女老師退休捨加州 住郵輪滿1年爽翻吐現況:想買隔壁船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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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77多歲退休教師蓮恩(Sharon Lane)一年前搬進住宅型郵輪「人生別墅奧德賽號」(Villa Vie Odyssey),從此展開長住海上的新生活,她也向媒體吐露住在郵輪一年的真實感受。 CNN報導,「奧德賽號」並非一般觀光郵輪,而是一艘住宅型郵輪,旅客可購買船艙所有權或長期居住方案,將郵輪作為永久住所。77歲的蓮恩將畢生積蓄投入這項計畫,起初入住最便宜、沒有窗戶的內艙房,兩個月後又換到一間享有銀髮優惠價格、附有窗戶的船艙,並慢慢將房間布置成真正的家。 她表示,自己很少待在房間,因此並不需要太大的私人空間,更重要的是先適應船上的生活步調。她花了一年時間打造理想生活,也找到最喜歡待的地方,就是位於運動酒吧與商務中心之間的一張椅子,旁邊有大片落地窗,可以一邊閱讀、一邊欣賞無邊無際的海景。 船上的生活機能也相當完善,每月費用已包含三餐、非酒精飲料、晚餐酒水、Wi-Fi、24小時客房服務、每週客房清潔及每兩週一次洗衣服務。蓮恩笑說,一年來她從未懷念自己下廚做飯,更完全不想念洗衣、打掃等家務,「不用再煩惱這些事情,簡直就是天堂」。 雖然郵輪會停靠東京、夏威夷等世界各地港口,但蓮恩其實很少下船。她坦言,自己愛的是海,而不是觀光,加上長年背傷,擔心搭乘接駁小艇上下岸會讓傷勢惡化,因此大多數時間都待在船上。不過,只要有特別吸引她的地方,她仍會下船走走。她曾造訪日本富士山,雖然因天候不佳未能欣賞到美景,但她認為真正難忘的反而是在澳洲荷巴特一家不起眼五金行,與店主夫妻閒聊的時光。 除了欣賞海景,與來自世界各地的住戶交流,也是蓮恩最喜歡的生活之一。她曾與澳洲、蘇格蘭住戶在晚餐時聊起共同喜愛的推理小說,意外發現大家最喜歡的是同一位作家。她也笑稱,同一天登船的居民就像「同一天畢業」,只是「不是從學校畢業,而是從陸地生活畢業,正式成為海上居民」。 該郵輪公司的執行長彼得森(Mikael Petterson)表示,目前約80%的住戶來自美國與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則是第二大族群,因此整艘郵輪就像一個充滿活力的國際社區。不少住戶仍在船上遠距工作,也有人經營社群媒體分享生活,甚至有人帶著寵物一起住在船上。 對蓮恩而言,在奧德賽號上的生活,早已取代加州,成為真正的家。她也笑說,如果有一天中了樂透,她唯一想做的,就是買下隔壁船艙,把兩間打通,改造成自己的專屬衣帽間。

木地板泡爛、牆面滲水全毀 社區管線漏水釀災女住戶氣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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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社區大樓3樓的女住戶小芸(化名),長年飽受住家漏水之苦,原以為只是自家管線老化,沒想到拆開牆面後才發現,禍首竟是社區公共管線滲漏,導致家中木地板、牆面甚至部分家具全遭水氣侵蝕。小芸氣得向社區管委會提告,求償修繕、搬家、租屋及房屋污名減損等共72萬餘元。 判決指出,小芸主張,房屋自2021年開始出現漏水。她當時懷疑是自家管線出問題,還自費請人打開牆面勘查,卻發現牆內管線漏水,水勢甚至一路滲流進室內。之後她向鄰居打聽,發現不只自己家中受害,社區內其他住戶也有類似狀況,才驚覺恐怕是社區公共管線出包,於是轉向管委會反映。 直到2022年管委會才派員針對公共管線進行修繕。不過,雖然漏水源頭後續已修好,小芸家中損害卻早已形成。她主張,木地板、牆面與部分家具因長期受潮毀損,若要全面修復,估計需花費53萬餘元。 此外施工期間還得搬遷家具,費用約12萬元,若施工長達3個月,還須另租房屋暫住,租金約7萬2000元,因此向管委會求償總計72萬4350元,另主張房屋因漏水留下「污名」,連帶影響交易價值。 不過,管委會辯稱,小芸請求更換的木地板應計算折舊,不能用全新品價格要求賠償;而且鑑定報告顯示,修繕可採「半半施工法」,也就是一間一間分區施作,住戶並不需要整戶搬離,因此搬家費與租屋費都沒有必要。 管委會還主張,早在2021年5月,社區一樓餐廳就已反映天花板滲水,管委會當時曾想進入住戶家中查看漏水點,但遭小芸一方拒絕,若當時願意配合,損害不致擴大,因此認為住戶自己也有責任,應酌減賠償。 法院指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公共管線的修繕、管理與維護,本來就屬管委會職責範圍,而本案公共管線破損導致漏水一事,管委會也不爭執,因此住戶因漏水所受損害,管委會依法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至於實際賠償金額,法院採信鑑定報告認定,房屋修復費用原估約24萬餘元,但其中木地板屬以新品更換舊品,依法應計算折舊,不能全額照價求償。法官最後核算後,認定合理修繕費為17萬501元。 至於小芸請求12萬搬遷費與7.2萬租屋費,法院未予支持。法官指出,鑑定報告已明白載明,本案可採「半半施工法」進行,也就是住戶不必整戶搬離,而是分區施工、邊住邊修,因此無另行搬家或租屋的必要,相關請求欠缺依據。 另外,小芸主張房屋因漏水而產生「污名減損」,希望再做鑑定求償。法院認為,本案漏水造成的主要是木地板與室內裝修受損,並未影響建物結構安全,且經修繕後即可回復原狀,不至於造成房屋市場交易價值減損;再加上小芸是在訴訟後期才提出污名減損鑑定聲請,已明顯延誤訴訟進行,沒再鑑定必要。

房市低迷上海趁勢整頓物業提質增效 建構質價相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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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26日報導,上海市政府近日公布《關於推進物業行業提質增效的實施意見》,提出透過完善市場機制、推動智慧物業、健全服務標準及建立質價相符的收費制度,提升物業服務品質與治理效能,並藉由市場競爭促進優勝劣汰。 《實施意見》從激發市場活力、優化服務供給、改善營商環境、推進科技賦能、強化要素支撐及健全法治保障等六大面向提出改革措施。其中,針對老舊社區,將推動相鄰、同類型及建成年代相近社區透過合併管理、多項目聯合招標等方式,實現區域化、規模化及集約化經營,並優先納入城市更新及公共空間改善計畫,以降低物業企業營運成本。 在拓展服務內容方面,官方鼓勵物業企業結合社區需求,提供助餐送餐、日間照護、托幼接送、家政清潔、健康監測、房屋託管、居家裝修、快遞代收、社區團購及資源回收等增值服務,打造「物業服務+生活服務」的新型社區服務模式。 《實施意見》並提出建立住宅物業服務分類分級標準,區分基礎服務與增值服務範圍,規範服務流程及收費標準,同時建立標準定期檢討修訂機制,以因應市場需求變化。 為建立合理收費制度,上海將定期公布住宅物業費成本資訊、計價指引及典型社區服務標準,開發物業服務價格測算模型,並推動物業費價格評估機制,作為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收費的參考依據,鼓勵雙方在合約中約定物業費調整幅度及週期,同時推廣酬金制收費模式,提高收支透明度。 此外,官方將完善物業企業及專案經理信用資訊管理制度,發揮信用評價的激勵與約束作用,要求企業公開服務運作及收支情況,鼓勵業主依法選聘履約能力佳、信用良好的物業服務企業,藉由市場競爭提升整體服務品質,推動物業管理市場良性發展。

母留8筆房地全給弟弟! 長子怒告遺囑造假逆轉繼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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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人家因為母親身後留下的數筆土地與房產,導致爆發激烈爭產風波!長子阿榮與兩名弟弟阿德、阿成(均化名)為此對簿公堂。阿榮主張,母親生前所立的「公證遺囑程序違法」,他質疑見證人根本未盡見證職責,導致遺囑內容失去法律效力。 判決指出,婦人阿馨於2019年在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立下公證遺囑,將名下7筆土地及1棟建物留給兩名兒子阿德與阿成,並在遺囑中表示長子阿榮因涉及侵占財產、偽造文書及不孝等情事,應喪失繼承權。阿馨在2023年過世後,兩名兒子依據該份公證遺囑迅速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 阿榮主張,母親生前長期由自己與妻子照顧,直到晚年才與弟弟輪流同住,母親過世前的醫療與生活照料也大多由他負責。他認為弟弟私下安排母親製作遺囑,且見證人並非母親指定,遺囑內容也疑似事先準備完成,未依法律規定由母親親自口述。 庭審期間,遺囑見證人出庭作證時坦承,自己原本是代書事務所助理,當天只是因為代書要求而前往擔任見證人。他表示不認識立遺囑人,也沒有仔細聆聽遺囑內容,甚至坦言「我就是負責簽名」、「沒有仔細看內容」、「沒有融入整個過程」。 法院認為,依民法規定,公證遺囑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全程參與,並確認公證人筆記內容與立遺囑人真意相符。見證人的職責不只是簽名而已,而是必須親自見聞整個製作過程,確保遺囑確實出於立遺囑人真意。 法官指出,該名見證人雖然人在現場,但從其證詞可知,他並未注意遺囑內容,也未確認立遺囑人的口述與公證人記載是否一致,甚至連現場討論內容都毫無印象,顯然未實際履行見證人職責。 法院指出,該名見證人已屬「事實上缺格」的見證人。扣除她之後,整份公證遺囑只剩下一名有效見證人,不符民法規定至少兩名見證人的法定要件,因此,遺囑成立要件欠缺,依法應認定無效。 法官因此判決,確認該份「公證遺囑無效」,並命阿德、阿成將先前依遺囑辦理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全部塗銷,回復到繼承人公同共有狀態。

12部電梯更新費用爆爭議 一樓店面住戶「少用免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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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知名大型社區因斥資更新電梯設備引發住戶爭議,甚至一路鬧上法院。社區女住戶小薇(化名)認為,管理委員會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決議,將12部電梯全面汰換更新所需費用,排除一樓店面住戶後,再由其餘339戶平均分攤,不僅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與社區規約不符,因此提告請求確認決議無效。 判決指出,該處社區於2023年11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中通過第一案決議,決定採用廠商方案,全面更換社區12座電梯車廂。由於公共基金不足以支應龐大工程經費,因此,決議排除一樓店面住戶,由其餘339戶住戶平均負擔不足款項。 然而,小薇認為,不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或社區規約內容,共用設施修繕與更新費用,在公共基金不足時,原則上都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各自持有的共有部分比例分擔,而非以平均方式收費,更不能直接排除部分住戶,因此,向法院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管理委員會則抗辯指出,一樓店面住戶平日鮮少搭乘電梯,實務上許多社區也會採取類似作法,因此,免除店面住戶分擔責任具有合理性,其餘住戶平均負擔費用並無不當。 不過,法院審理發現,該社區除了住宅樓層外,二樓設有健身房等公共設施,地下室亦設有停車場,而且包括一樓店面在內的所有住戶,都持有各棟電梯磁扣,可正常使用電梯。此外,店面戶與住宅戶同樣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共設施持分,代表電梯等共用設備本質上仍屬全體住戶共同享有及使用。 法官指出,雖然法律允許社區依實際使用情形調整費用分攤方式,但前提必須具有充分、合理且必要的理由。管理委員會僅以「一樓店面較少搭乘電梯」作為免除分擔依據,難認具備足夠正當性。 更重要的是,339戶住宅住戶的共有部分持分比例差異極大,最低僅6/10000,最高則達58/10000,相差超過8倍。既然各戶權利比例明顯不同,管理委員會卻未說明為何捨棄法定的持分比例計算方式,改採人人相同的平均分攤標準,顯然欠缺合理依據。 法院認定,該項決議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相關規定,依民法規定屬於內容違法的決議,應認定無效。因此,判決確認2023年11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一案決議無效。

房客早警告別進門!女房東備用鑰匙硬闖 拿個人物品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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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房東阿檸將房屋出租給男房客阿鑫(均化名)後,竟趁對方不在家時,拿備用鑰匙自行進入房內房間拿取個人物品。阿鑫發現後認為隱私與居住安寧遭到侵犯,憤而報警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即使身為房東,在租約有效期間內也不得任意進入承租人居住空間,依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阿檸自2025年7月起,將一處處房屋出租給阿鑫,租期至2025年1月止。依租約內容,阿鑫於租賃期間內擁有房屋使用及管理權限,其居住安全與隱私依法受到保障。 不料,2025年9月某日晚間6時許,阿檸在未取得阿鑫同意情況下,持備用鑰匙開門進入租屋處,並擅自進入阿鑫承租使用的房間。阿鑫事後察覺異狀,認為房東侵犯其居住權益,立即向警方報案,警方循線調查後將案件移送法辦。 檢方偵辦時,阿檸辯稱自己只是回屋內拿取個人貴重物品,且曾向房客表示返鄉時可能回到該處居住。然而檢察官調查發現,阿鑫早在事發前已透過社群平台明確告知阿檸,「未經同意不得進門」,顯示阿鑫已清楚表達拒絕其進入租屋空間的意思。 法院審理認為,租屋契約成立後,房客即取得居住使用權,即使房屋所有權仍屬房東所有,也不能因此任意進出。刑法所保護的是居住安寧與隱私自由,只要未經住居權人同意而進入,即可能構成侵入住宅罪。 法官指出,阿檸明知租屋期間房客擁有實際居住支配權,仍未經同意逕行進入房間,已對房客居住安寧及隱私權造成相當影響。雖然阿檸於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但雙方迄今未能達成和解。 量刑時,法官考量阿檸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但是其犯案行為確已侵害房客權益,因此,依刑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則以每日1000元折算。 此外,阿檸遭控另涉強制罪,但檢方認為,強制罪必須以強暴或脅迫手段迫使他人為一定行為。本案發生時房客並不在場,阿檸也未對蔡男施加任何強暴或脅迫,因此不符強制罪構成要件,未予起訴。本案也再次提醒房東,出租房屋後,即使持有備用鑰匙,也不得因個人需要擅自進入承租空間,否則恐觸犯刑法。

婚育家庭減稅利多!行政院通過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修法 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5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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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2026年6月25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以及「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與「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三大稅法齊步修正,全面減輕婚育家庭經濟負擔。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落實「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18項家庭支持措施,行政院已陸續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保險法」及「軍人保險條例」,考試院也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教育部則修正發布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因應教育加碼需求。此次再通過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相關修法,是為了進一步減輕民眾婚育生活壓力,協助婚育家庭全方位減負。 卓榮泰強調,政府正全力加速相關法制及行政準備作業,逐步打造更友善的生育環境。他指出,此次修正「所得稅法」明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將提高50%;「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修正部分,則授權地方政府對婚育家庭成員持有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可再予適當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藉此實質減輕婚育家庭經濟負擔,建構完整家庭支持體系。卓榮泰並要求財政部於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後,積極與朝野黨團溝通,爭取支持,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可再減免 估逾百萬戶受惠 行政院25日召開第4009次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對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婚育家庭,持有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及其坐落土地者,得再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的「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在居住減壓面向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因此擬具上述兩項稅法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婚育家庭再給予適當減免。財政部估算,此次修法預計將有逾100萬戶家庭受益,整體減稅利益約新台幣50億元至75億元,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望儘早完成修法程序。 修法重點一次看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提高50%。 新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適用,納稅義務人於明年5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列報減除。 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修正草案: 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婚育家庭成員,持有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房屋稅。 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 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婚育家庭成員,持有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坐落土地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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