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可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騎樓走廊用地認定以地上有建築物為前提,僅一般空地是無法適用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之規定。建築物如有設置騎樓且供公共通行,按地上建築物樓層數不同,而有不同減徵地價稅之比例。如平房屋簷之騎樓走廊地,因騎樓上方無建物,可免徵地價稅。如為2層樓以上建物,則依其騎樓上方有幾層房屋減徵比例如下:騎樓上方有1層房屋,可減徵騎樓面積1/2;有2層房屋,可減徵1/3;有3層房屋,可減徵1/4;有4層以上房屋,可減徵1/5。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將騎樓圍用作為停放汽機車輛、堆放物品、盆栽,甚至在騎樓設攤營業等情事,並未作公共通行使用,是不符合減免規定,無法申請減免,仍應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騎樓用地若確實供公共通行使用,符合減免地價稅的規定,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開徵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也可利用本局網站提供之申辦服務(網址:https://tytax.tycg.gov.tw)便民服務/網路櫃台/線上申辦/地價稅/申請地價稅巷道、騎樓用地減免申請,以線上申辦方式辦理,省時又方便。
桃園市政府為協助高齡者改善住家環境,自2023年6月1日起開辦「高齡友善換居社會住宅專案」讓長者從缺乏無障礙設施及電梯的原房屋換居至桃園市社會住宅。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說明,本專案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資格為申請人滿65歲、於桃園市僅持有1戶自有住宅,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需於桃園市、雙北、基隆及新竹縣市均無持有其他自有住宅,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應不超過桃園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2023年為5萬5,920元);不動產總價值則應低於桃園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財產一定金額(2023年為新台幣580萬元整)。 申請人原房屋經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審核通過後,與包租代管業者簽訂包租約,再向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申請承租社會住宅,即可優先選擇桃園市各社會住宅空屋簽訂社會住宅租約,或者由業者協助換居至適合的包租代管房屋。 高齡友善換居社會住宅專案申請資格及方式已公告於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官網(https://ohd.tycg.gov.tw)及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官網(https://www.tshsc.org.tw),如有疑問歡迎電洽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電話:(03)333-1481轉9)。
張先生打算以自有土地和建商合建分屋,詢問若與建商並列起造人取得房屋,是否就不用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實際上是建商出資興建,地主再以其持有土地向建商交換取得應分得之房屋,不論地主直接以起造人名義取得房屋,或興建完成後再以土地交換房屋,都應申報交換契稅,稽徵機關會就交換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差額部分按6%買賣稅率課徵契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如屬上述以起造人名義取得房屋的情形,務必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桃園市社會住宅自2023年6月1日起,凡續約時符合弱勢身份、65歲以上長者或新住民等資格之政策戶可延長租期,自現行制度的6年延長為12年。此外,為強化照顧新住民家庭,也開放家庭成員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可申請入住社宅並享有政策戶身分之優惠。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說明,為健全全齡照顧、宜居桃園之目標,自2023年6月起針對續約的社會住宅承租人,其承租資格符合住宅法第4條之經濟或社會弱勢條件或具有65歲以上長者身份,且承租期間無違規紀錄或無積欠租金,最多得續約3次,合計租期最長12年。 另為協助新住民家庭於桃園市安居樂業發展,住宅處同步開放新住民申請承租桃園市社會住宅且具有政策戶資格。其申請條件為在本國取得居留權的外籍人士,並育有本國國籍之未成年子女,且於桃園市設有居留地址或就學就業之具體事實,此外,申請人家庭成員應具備以下資格:年滿十八歲之國民、設籍桃園市或在桃園就學、就業,於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及新竹縣均無自有住宅、2023年度家戶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超過5萬5,920元、不動產價值應低於580萬元。 上述相關資訊可於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官網(https://ohd.tycg.gov.tw)及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官網(https://www.tshsc.org.tw)查詢,如有相關疑問,歡迎市民朋友們可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電洽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電話:(03)333-1481轉9)詢問。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農業用地移轉,買賣雙方權益係互相衝突,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實質效果,僅是延緩課徵,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因此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土地承受人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負擔。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如果准許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因而不利於取得土地所有權人,與民法代位權之行使,單純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有所不同,所以法院拍賣之農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近期接獲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他與太太雙方各擁有1間房屋,均作住家使用、且各自設有戶籍,一直以來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卻收到通知要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並補稅5年?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自2023年1月1日起,民法規定18歲即為成年),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另外,婚前夫妻各自有自用住宅用地,婚後若該二處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戶籍內均無成年直系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媳婦、女婿……)設籍、或原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而後遷出,雖房屋使用情形未變動,因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的規定,僅能擇定其中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夫妻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共同擇定地價稅較高的一處繼續適用,另處則自適用原因、事實消滅之次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陳姓夫妻名下的房屋原有陳先生本人及母親設立戶籍,陳太太則另行設籍於自有房屋,原核定二處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先生母親已於5年前將戶籍遷出,即與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以一處為限」規定不符,雖房屋仍為自住使用,但地價稅優惠稅率適用要件已變動,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擇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另一處則自陳先生母親戶籍遷出之次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一般用地稅率扣除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算地價稅的差額稅款。 稅務局提醒,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當年度9月22日(開徵前40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即可享有地價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將自次年起適用。
民眾收到未辦理繼承土地之地價稅繳款書或核定通知書,對於袓先留下來的土地還沒辦妥繼承,卻要繳稅提出疑問?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故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稅務局提醒大家,對於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對連帶債務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在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公同共有人仍負連帶責任。
民眾取得航空城安置土地配地,若將該筆土地贈與給子女,土地增值稅部分有什麼優惠?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取得航空城安置土地配地,土地謄本上所有權人取得之登記原因如為領回抵價地者,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1規定,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舉例來說,A父親取得領回抵價地C地,將C地贈與給B子,按一般稅率核定土地增值稅為100萬元,因為是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可減徵40%,所以最後核定的稅額為6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100萬元×40%=60萬元)。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領回抵價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信託登記後,於再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有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 民眾如對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有疑問,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稅務試算/土地增值稅試算)或桃園地政資訊服務網(線上試算-地價資料查詢(土地增值稅試算)),先行試算土地增值稅,亦可備妥資料後來電或臨櫃查詢試算。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貼足印花稅票,持向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如果事後解除或撤銷契約,將無法退還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書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俗稱公契),應依契約金額1‰繳納印花稅。若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或不能移轉,除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已繳納的印花稅款依規定不得退還,採網路申報經查欠後撤銷之案件亦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或贈與不動產,雙方約定之條件及相關事項需事先考慮清楚,以免訂立公契後反悔需解除契約,不僅移轉房地不成,繳納之印花稅也無法退還。又書立之契約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或是自行上網申報和列印繳款書繳納。
近來有民眾反映,其所有土地已無償供道路使用,為何仍須繳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雖然這些法定空地確實無償供公眾作道路通行使用,但法定空地係指建築基地於建築使用時,應保留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其目的在於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用以增進使用人舒適、安全與衛生,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與一般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不同,不符地價稅減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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