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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區域情報-桃園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可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騎樓走廊用地認定以地上有建築物為前提,僅一般空地是無法適用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之規定。建築物如有設置騎樓且供公共通行,按地上建築物樓層數不同,而有不同減徵地價稅之比例。如平房屋簷之騎樓走廊地,因騎樓上方無建物,可免徵地價稅。如為2層樓以上建物,則依其騎樓上方有幾層房屋減徵比例如下:騎樓上方有1層房屋,可減徵騎樓面積1/2;有2層房屋,可減徵1/3;有3層房屋,可減徵1/4;有4層以上房屋,可減徵1/5。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將騎樓圍用作為停放汽機車輛、堆放物品、盆栽,甚至在騎樓設攤營業等情事,並未作公共通行使用,是不符合減免規定,無法申請減免,仍應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騎樓用地若確實供公共通行使用,符合減免地價稅的規定,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開徵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也可利用本局網站提供之申辦服務(網址:https://tytax.tycg.gov.tw)便民服務/網路櫃台/線上申辦/地價稅/申請地價稅巷道、騎樓用地減免申請,以線上申辦方式辦理,省時又方便。

桃園「這3類」住民自6月起延長社宅租期
區域情報-桃園

桃園市社會住宅自2023年6月1日起,凡續約時符合弱勢身份、65歲以上長者或新住民等資格之政策戶可延長租期,自現行制度的6年延長為12年。此外,為強化照顧新住民家庭,也開放家庭成員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可申請入住社宅並享有政策戶身分之優惠。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說明,為健全全齡照顧、宜居桃園之目標,自2023年6月起針對續約的社會住宅承租人,其承租資格符合住宅法第4條之經濟或社會弱勢條件或具有65歲以上長者身份,且承租期間無違規紀錄或無積欠租金,最多得續約3次,合計租期最長12年。 另為協助新住民家庭於桃園市安居樂業發展,住宅處同步開放新住民申請承租桃園市社會住宅且具有政策戶資格。其申請條件為在本國取得居留權的外籍人士,並育有本國國籍之未成年子女,且於桃園市設有居留地址或就學就業之具體事實,此外,申請人家庭成員應具備以下資格:年滿十八歲之國民、設籍桃園市或在桃園就學、就業,於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及新竹縣均無自有住宅、2023年度家戶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超過5萬5,920元、不動產價值應低於580萬元。 上述相關資訊可於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官網(https://ohd.tycg.gov.tw)及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官網(https://www.tshsc.org.tw)查詢,如有相關疑問,歡迎市民朋友們可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電洽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電話:(03)333-1481轉9)詢問。

夫妻分別有1處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注意這事」
區域情報-桃園

近期接獲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他與太太雙方各擁有1間房屋,均作住家使用、且各自設有戶籍,一直以來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卻收到通知要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並補稅5年?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自2023年1月1日起,民法規定18歲即為成年),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另外,婚前夫妻各自有自用住宅用地,婚後若該二處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戶籍內均無成年直系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媳婦、女婿……)設籍、或原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而後遷出,雖房屋使用情形未變動,因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的規定,僅能擇定其中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夫妻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共同擇定地價稅較高的一處繼續適用,另處則自適用原因、事實消滅之次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陳姓夫妻名下的房屋原有陳先生本人及母親設立戶籍,陳太太則另行設籍於自有房屋,原核定二處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先生母親已於5年前將戶籍遷出,即與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以一處為限」規定不符,雖房屋仍為自住使用,但地價稅優惠稅率適用要件已變動,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擇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另一處則自陳先生母親戶籍遷出之次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一般用地稅率扣除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算地價稅的差額稅款。 稅務局提醒,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當年度9月22日(開徵前40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即可享有地價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將自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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