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榮主張,哥哥阿成生前曾簽立同意書,將名下房屋贈與他,沒想到阿成於民國110年過世後,房屋卻遭弟弟阿福(均化名)及家人占用。阿榮提告要求遷讓房屋,遭到對方質疑同意書恐為偽造,並主張房屋實際是父親所有、後來已轉讓給阿福。
查證律師見證過程 認定同意書形式真正
根據判決指出,阿榮與阿成於民國101年簽立同意書,內容載明阿成願將名下房屋所有權無償讓與阿榮,若日後有過戶必要,也同意配合辦理;同時約定,阿榮須在阿成返台時提供居住場所,阿榮並提出由律師見證的同意書佐證。
法院調查發現,見證律師曾在另案說明,當時阿成長期居住美國,因無暇處理台灣資產,與阿榮協議將房產等財產贈與阿榮,並由阿榮承諾日後提供返台居住處所。律師也曾在另案出庭作證,法院因此認定同意書確實由雙方簽署,並非被告所稱的偽造文件。
阿福另主張,阿福對阿成的繼承人有逾百萬元扶養費債權,且阿成遺產除該房屋外沒有其他財產,因此可代位撤銷房屋贈與。不過法院認為,民法第408條規定的贈與任意撤銷權,屬於贈與人本身的權利,阿福不能依民法第242條代位繼承人行使,因此這項抗辯不成立。
登記誰名下成關鍵 「借名登記」說也沒採信
阿福又主張,房屋實際上是父親所有,早年只是借名登記在阿成名下,父親生前再將實質所有權交給他,因此一家人占住有合法理由。但法院指出,該房屋自民國72年第一次保存登記起,一直登記在阿成名下,即使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在房屋所有權尚未依法移轉登記前,物權仍以登記為準。
既然阿成的繼承人仍是登記上的所有權人,阿福等4人就須提出合法占有權源。法院並指出,阿福曾在訴訟中同意將「4人目前占有使用房屋」列為不爭執事項,後來才改口,但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其中3人只是受阿福指示而輔助占有,因此不准撤回自認。因此,判決阿福一家四口應將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全體繼承人,由阿榮代為受領。
(房產網)
#贈與
#房屋
#借名登記
#繼承
#遷讓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