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陳姓男子因積欠逾4600多萬元債務,竟以「身體不好做財產規畫」為由,將名下土地及未登記建物贈與李姓妻子並辦妥登記,債權人陳姓侄子發現後提告要求叔叔及嬸嬸塗銷移轉登記。一、二審審結後,均認定叔叔的行為已侵害債權,判決撤銷贈與並塗銷登記。此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於民國91年間即背負巨額債務,截至110年11月間,累計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已高達4678萬餘元。不料,陳男竟於110年10月間將名下位於嘉義縣的土地贈與妻子,並於次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此外,陳男還將興建多年但未辦理第一次登記的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一併贈與李女,由李女於111年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債權人主張,陳男明知自身債務累累,卻透過無償贈與方式將不動產移轉至妻子名下,導致自身責任財產顯著減少,嚴重損及債權受償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相關贈與及移轉行為,並要求塗銷登記。
陳男與妻子則抗辯稱,當時係因陳男身體不適才進行財產規畫,且陳男名下尚有其他房產及畜牧場登記證,價值足以清償債務;加上本案還有其他連帶債務人,債權人應先向其他人追討。
不過,法院發現,陳男名下其餘房產價值合計僅約3794萬元,不足清償高達4678萬元的債務,且陳男持有的畜牧場登記證也無獨立經濟價值;至於連帶債務人部分,法官更強調,連帶債務人依法應負全部給付責任,債務人脫產即屬詐害債權,與其他連帶債務人是否有資力無涉。
案經嘉義地院判決陳男敗訴後,陳男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結後,也認原審用法並無違誤,判決駁回上訴,陳男與妻子間的贈與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李女並應塗銷相關土地移轉及建物第一次登記。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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