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母親阿秀民國101年花150萬元買下一處房地,原本與兒子阿志(均化名)約定由兒子負責扶養她直到終老,因此將房地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沒想到兒子後來竟失聯超過10年,母親不僅沒等到兒子照顧,連人都聯絡不上。她決定提告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要求兒子把房產過戶回來。
買房錢全由母親支付 稅、水電也自己扛
根據判決揭露,該土地及建物是阿秀購買,買賣價金全由她支付。不過當時雙方約定由兒子扶養母親,因此阿秀借名登記在阿志名下。房屋買下後,阿秀便一直居住,戶籍也設在該處,地價稅、房屋稅以及水電、瓦斯、修繕等費用,通通由她自行負擔;房屋的所有權狀也一直由她保管,房地實際管理、使用者始終是阿秀。
兒子失聯逾10年 母親決定討回房產
阿秀表示,阿志從未實際照顧她,且已經失聯10多年,至今完全沒有消息,母子間原本建立在扶養承諾上的借名登記關係,早已失去繼續維持的必要,因此決定透過訴訟討回房產。法院審理期間,阿志經合法通知卻未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面答辯,法院因此依原告聲請,由阿秀一造辯論判決。
女兒出庭作證 法院認定確有借名登記
阿秀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銀行資料、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以及水電費、地價稅、房屋稅繳費收據等證據,並由女兒出庭作證。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後認為,阿秀主張房地由她出資購買,雖登記在兒子名下,但實際上由她管理、使用及負擔各項費用,已有充分證據支持,因此認定確實存在借名登記關係。
法院指出,借名登記本質上屬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的契約關係,借名契約終止後,借名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要求出名人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回自己名下。阿秀已透過起訴狀繕本送達,表達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的意思,並完成公示送達,借名登記關係已正式終止。因此,判阿志應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母親。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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