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登記兒名下!老父妻生活拮据想收回,長子離家20年嗆:「是贈與」。法院判決長子及次子應分別將各自持有之不動產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父親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買房登記兒名下!老父妻生活拮据想收回,長子離家20年嗆:「是贈與」。法院判決長子及次子應分別將各自持有之不動產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父親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齡逾90歲的老翁阿港(化名),30多年前為了節稅並考量未來財產分配,由他出資購買房產,並將產權登記在當時剛成年的兩名兒子名下。不料,長子離家多年未歸,次子雖認同父親訴求,但面對年老體衰、醫療開支遞增的窘境,阿港無奈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兩子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

父出資買房登記兒名下 長子離家20年未聯繫

判決指出,阿港於民國82年出資購買房地,當時長子、次子當剛滿20歲,兩人皆無資力負擔龐大購屋款項。買賣契約由張老先生簽訂,房屋總價全額由其支付,房屋所有權狀亦由阿港妥善保管。該房產自購入以來,皆由阿港夫婦居住管理並負擔各項稅費,時間長達30餘年。

然而,長子於94年因家務意見分歧離家,長達20年間未曾返家探視雙親。阿港與妻子如今皆已近90歲高齡,因為生活拮据且醫療費用負擔沉重,便決定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兩子返還房產產權。

次子到庭認諾 長子抗辯贈與遭法官打臉

案件審理期間,次子到庭表達同意父親阿港請求並為認諾。但長子委任律師抗辯,主張該房產是父母當年之「贈與」,且自己工作後曾每月給予母親1萬至2萬元貼補家用及房貸,並於近年繳納地價稅,因此,取得產權具有法律上原因。

阿港的妻子證稱,當年購屋時並未提及要將房子贈與兒子,而是出於傳統觀念與節稅考量,預備老後賣房將所得分給兒子。針對長子抗辯給付家用一事,法官認為子女奉養父母乃天經地義之道德給付,不能據此推認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

傳統觀念節稅考量 法院認定屬「借名登記」

地院審理後指出,證明借名登記契約不以直接證據為限,亦得依經驗法則及間接事實推認定之。本案房屋出資、權狀保管、占有使用及稅費負擔均由阿港掌控;且阿港夫婦是出於傳統「重男輕女」觀念及未來節稅考量而將產權登記於兩子名下。

法官認定,雙方成立借名登記契約,阿港以訴狀送達終止契約依法有據,判決長子及次子應分別將各自持有之不動產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阿港。

(房產網)

#借名登記 #贈與 #房產糾紛 #扶養義務 #財產返還

也許您會感興趣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