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小媗(化名)積欠銀行逾77萬元債務未還,竟在債務壓力下將名下房地無償贈與他人,試圖「脫產」規避追償。法院審理後認定,該贈與行為明顯侵害債權人(銀行)權益,判決撤銷贈與與過戶登記,並命受贈人塗銷所有權,讓資產回復原狀。
根據判決,銀行主張,債務人小媗積欠77萬餘元,並經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但小媗卻遲遲未清償。不料,在債務尚未履行之際,小媗於2024年10月,將名下的房屋與土地,無償贈與給男子阿勳(化名),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銀行方面認為,小媗在債務未清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仍將主要資產移轉,顯屬刻意減少財產、規避清償責任,已嚴重侵害債權,因此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請求撤銷贈與並回復原狀。
法院審理時發現,小媗確實已負有確定債務,且在贈與房地之際,並無其他足以清償的財產;該筆不動產顯為其主要資產來源。法官指出,所謂「詐害債權行為」,係指債務人透過無償或不合理方式處分財產,使債權人無法或難以受償,即構成對債權的侵害。
至於受贈人阿勳辯稱,是因小媗改嫁另有住處,才自願將房地贈與,並無惡意。然而法院認為,此類動機並不影響法律判斷重點,關鍵仍在於該行為是否導致債權受損。既然贈與行為確實使林女資產減少,且影響銀行債權回收,即已符合撤銷要件。
因此,法院判決,撤銷雙方於2024年10月所為之贈與行為,以及完成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命阿勳須將該筆房地的登記塗銷,使產權回復至原狀。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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