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信託給別人想避債,連帶保證人被抓包!資產全打回原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房子信託給別人想避債,連帶保證人被抓包!資產全打回原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家空間設計公司,在借貸並未清償時,卻在債務壓力下將不動產「信託過戶」,銀行察覺異狀後提告要求予以撤銷。法院審理後認為,此舉確有規避債權人追償之嫌,因此,判決撤銷信託與過戶登記,並命受讓人塗銷產權,讓資產回復原狀。

判決指出,銀行主張,一家空間設計公司過去向他們借款354萬元,並由男子阿承(化名)擔任連帶保證人。不料,公司後續營運不順,貸款逐漸無力清償,截至提告時仍積欠本金306萬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依契約內容,若主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連帶保證人也須負同等清償責任。然而銀行追查資產時卻發現,阿承名下一處房地產,竟在2025年被轉移。

銀行調查發現,阿承先是與女子小芷(化名)簽訂信託契約,將該不動產交付信託;隨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使房地產名義上轉至對方名下。銀行認為,這一連串動作形同將資產「搬走」,恐嚴重影響債權人日後求償。

為避免債務人藉由信託制度脫產,銀行便向法院提起撤銷信託訴訟,主張上述信託契約與後續產權移轉,已明顯侵害其債權利益,依《信託法》第6條及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撤銷相關行為並回復原狀。

案件審理期間,阿承與小芷均未到庭答辯,也未提出任何書面說明或抗辯。法院指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在合法通知下仍未到庭,也未提出爭執意見,法院得依現有證據進行一造辯論並作成判決。

法官審酌,銀行提出的貸款契約、本票、連帶保證書及不動產登記資料等證據後認定,阿承確實為該筆借款的連帶保證人,銀行對其具有合法債權。而該筆不動產在債務尚未清償情況下透過信託方式移轉,已對債權實現造成不利影響。

法院指出,《信託法》第6條明文規定,若信託行為侵害債權人權利,債權人得請求法院撤銷。其立法目的正是防止債務人透過設立信託來轉移資產、逃避清償責任。只要信託行為客觀上有害債權人權益,即使未必能證明當事人主觀惡意,仍可撤銷。

法院認定,本案信託契約及隨後的所有權移轉行為,均屬對銀行債權不利之行為,依法應予撤銷。因此,判決撤銷雙方之信託契約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命受讓人小芷塗銷登記,使該房地產回復原先權利狀態。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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