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反目、為了房產翻臉!一名老父阿欽原本擬處分名下房產,卻在簽約後驚覺竟變成「贈與兒子」,火速撤銷並提告討回所有權狀。法院審理後認定,贈與尚未完成登記,依法可以撤銷,判決兒子阿彥(均化名)須返還所有權狀,老父成功守住房產。
判決指出,阿欽是一處土地與建物的所有權人,該房產原本打算出售作為退休養老資金。不料,兒子阿彥卻主張,父親早已同意將房產贈與給他,雙方並於2025年前往地政士阿穎(化名)的事務所簽署贈與契約,並啟動過戶程序。
阿欽控訴,當時他年事已高,並不清楚文件內容,誤以為簽署的是買賣契約,而非贈與契約。事後經家人提醒及仲介確認後,驚覺情況不對,隔天立即向地政機關申請權狀補發,並寄發存證信函撤銷贈與,同時提起訴訟要求返還所有權狀。
阿彥則反擊指出,父子關係長年互動正常,父親當時確實同意贈與,且過戶程序已完成稅務申報與繳納,僅因父親事後反悔,才刻意以「遺失權狀」方式阻擋登記,甚至提告,質疑父親濫用撤銷權,違反誠信原則。地政士阿穎也證稱,當天已明確向阿欽說明贈與契約內容,並告知簽署後不得反悔,雙方當場均無異議,程序並無瑕疵。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阿欽確實簽署贈與契約,且文件真實,但關鍵在於「所有權是否已完成移轉登記」。經查,該贈與案雖已送件,卻在登記完成前即遭全體申請人撤回,因此房產所有權仍未移轉至阿彥名下。
法官指出,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屬無償行為,在權利尚未移轉前,贈與人可「不附理由」任意撤銷,除非經公證或屬道德義務贈與。本案並不屬例外情形,因此林男依法有權撤銷贈與。
至於阿彥主張父親阿親以補發權狀方式阻撓過戶,法院比對時間序後認定,相關行為並未影響贈與登記撤回結果,有沒有證據顯示有違法或權利濫用情形,相關抗辯不予採納。
法院指出,房屋與土地所有權狀為證明不動產權利的重要文件,應由所有權人持有。如今贈與既已合法撤銷,阿彥繼續持有權狀即屬「無權占有」,依法應返還。因此,判決阿彥須將房產所有權狀返還阿欽;至於地政士阿穎因未實際持有權狀,不負返還義務,該部分請求駁回。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