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子還住爽爽?基隆女被法院判搬家還得補付前夫今年的租金費用。(示意圖、非當事人/AI生成)
離婚後房子還住爽爽?基隆女被法院判搬家還得補付前夫今年的租金費用。(示意圖、非當事人/AI生成)

原本同住一個屋簷下的夫妻,因為離婚,基隆廖姓男子搬出自己名下的住處,而前妻卞女還是居住在裡面,多次要求搬家都遭拒,一氣之下直接提告討屋。而厚臉皮的卞女原想靠200萬元舊帳糾紛及屋子抓漏費反擊,沒想到法院一查通通拿不出具體證據,最後不只判她搬空返還,從今年一月起月付2789元房租,還要通通補繳出來。

判決指出,這間房屋位於基隆市安樂區,登記在廖男名下,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原本共同居住。兩人於114年10月7日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後,廖男認為雙方既不是夫妻,自己也沒有義務再提供住所,因此多次要求卞女遷出,不過卞女始終沒有搬。

廖男認為,房子明明是自己的,前妻卻持續占用,讓他無法使用、收益,因此提告要求她騰空返還,並從115年1月1日起,一路算到實際搬走為止,每月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卞女則反駁,房子雖然掛在前夫名下,但婚姻期間廖男積欠她200萬元,房子漏水時她也曾掏錢抓漏、修繕,前夫理應支付搬家費;況且當初是廖男自己離開,又不是她把人趕出去,因此認為自己有理由繼續住。

只是法官指出,房屋所有權確實屬於廖男,若卞女主張自己有合法繼續居住的權利,就應提出依據;然而直到言詞辯論結束,她都無法證明廖男確實積欠200萬元,也拿不出抓漏、修繕支出的資料,更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自己對房屋具有合法占有權源,因此只能認定她屬於無權占有。

至於廖男要求「收租」,法院也認為有理。依法律規定,沒有合法權源卻持續使用他人房屋,本身就等於獲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屋主可以要求返還。

法院進一步考量,這棟房子是民國72年完工的鋼筋混凝土2層樓建物,屋齡約43年,再衡量周邊交通、生活機能、繁榮程度及實際作為住宅使用等條件,以土地公告現值年息5%計算,最後認定每月2789元屬合理金額。

基隆地院最後判卞女應將房屋騰空返還,並自115年1月1日起至真正搬走交屋為止,每月支付廖男2789元,訴訟費用也由她負擔。全案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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