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22年前契約稱可住到老,女屋主取得房產後翻臉不買單,法院判決,應自房屋遷出並騰空返還。(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婆婆22年前契約稱可住到老,女屋主取得房產後翻臉不買單,法院判決,應自房屋遷出並騰空返還。(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間房屋因為上一代的財產安排,竟然引發占屋糾紛。女屋主小君在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之後,就要求長期居住屋內的婦人阿蘭(均化名)搬離,對方卻拿出婆婆多年前留下的「附負擔贈與契約」抗辯,阿蘭主張自己有權繼續居住。雙方因此鬧上法院。

拿出20年前契約 女屋主不認有居住權

判決揭露,小君於民國113年以「配偶贈與」為登記原因,取得丈夫阿瑞(化名)名下房屋所有權。阿蘭則主張,房屋原本屬阿瑞母親所有,早在民國93年,婆婆就曾留下書面贈與契約,載明房屋雖贈與兒子,但附帶條件是讓她繼續居住,因此她並非無權占屋。

不過,法院調閱房屋異動資料發現,阿瑞當年是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取得房屋,與阿蘭所稱「因贈與取得」並不一致;且現任屋主小君並非當年贈與契約的當事人。

契約效力「管不到」新屋主 法院判搬家

法院認定,即使阿蘭提出的贈與契約為真正,也無法證明小君曾同意她依該契約繼續居住。由於契約屬債權關係,效力原則上不及於非契約當事人,阿蘭也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自己具有合法占有房屋的權源。

至於阿蘭主張,小君與丈夫阿瑞結婚多年,明知婆婆的財產安排,卻先透過夫妻贈與取得房屋,再要求她搬離,已違反誠信原則、構成權利濫用,法院也不採信。

不用付3.5萬租金 依房屋價值算8865元

法院指出,小君既為房屋所有權人,依法可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房屋;阿蘭沒有正當權源占用,也因此取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應返還給屋主。

小君原本主張每月相當於3萬5760元租金,不過法院依土地申報地價、房屋現值及房屋位置、用途等情況,認定以土地及建物總價按年息5%計算較為適當,算出每月不當得利為8865元。因此,法院判決,阿蘭應自房屋遷出並騰空返還小君,另外,每月支付8865元至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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