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立遺囑分產 見證人人在心不在!7地1屋繼承登記全撤。(圖/AI生成與本案無關)
老母立遺囑分產 見證人人在心不在!7地1屋繼承登記全撤。(圖/AI生成與本案無關)

老婦人過世後留下7筆土地及1棟房屋,原本由2名兒子依公證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不料,長子認為母親生前所立遺囑根本不合法,提告要求確認遺囑無效。法院調查發現,遺囑雖有2名見證人簽名,其中1人卻坦承當天只是陪同前往,「代書叫我們去做見證,我們就去簽名」,甚至沒仔細看公證書內容。

根據判決,阿宏與2名弟弟阿凱、阿盛(均化名)的母親於民國112年過世,在108年立下公證遺囑,將名下不動產由阿凱與阿盛繼承,後來2人於112年辦妥遺囑繼承登記。

阿宏主張,母親立遺囑時已高齡90多歲,不識字且身上還掛著尿袋,遺囑並非母親主動要求辦理,而是弟弟委託代書安排;2名見證人也不是母親指定,其中1人還是代書臨時找來的助理。

更關鍵的是,一名女見證人坦承,當天並沒有仔細聽公證人與母親談話,也沒有注意遺囑內容,「我在旁邊等,做自己的事情」,直到代書簽名後,她看到代書簽名就跟著簽,「沒有仔細看」。對於公證人與母親說了什麼、是否修改內容,她也直言「我都不清楚」。

法院認為,依民法第1191條第1項,公證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再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也必須實際認識公證人筆記與遺囑人意思是否相符。

法院指出,該位女見證人雖人在現場,卻沒有仔細聆聽母親口述,也未確認公證人筆記是否符合母親真意,更未參與確認、保證遺囑製作過程。她甚至坦言自己只是「負責簽名」,因此屬於「事實上之缺格」見證人。

法院認定,扣除後遺囑只剩1名有效見證人,不足法律要求的2人,已欠缺公證遺囑成立要件,依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由於遺囑無效,阿凱與阿盛依遺囑辦理的不動產繼承登記也失去法律依據。因此判決,確認母親於108年所立公證遺囑無效,並命他們塗銷7筆土地及1棟建物的遺囑繼承登記。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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