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陳姓男子法拍買下大樓4樓欲經營停車場,因車道被改建為樓梯車輛無法通行,拒繳管理費遭管委會提告,高雄高分院二審判決須給付202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陳姓男子法拍買下大樓4樓欲經營停車場,因車道被改建為樓梯車輛無法通行,拒繳管理費遭管委會提告,高雄高分院二審判決須給付202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男子透過法拍買下大樓4樓房產,原本計畫劃設42格停車位經營停車場,不料買下後才發現車輛根本開不上去。因此,陳男拒繳259萬餘元管理費,遭大樓管委會提告催討。一審高雄地院扣除逾5年時效部分,判陳男應給付202萬4180元,陳男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判決上訴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於民國95年4月透過法院拍賣,買下高市鳳山區一處大樓4樓,權狀含公設面積高達797.2坪,使用執照記載用途為停車場。陳男父子當初看中該處空間龐大且執照記載明確,預期可以在4樓空間內部規畫劃設42格汽車停車位,打算靠出租車位經營停車場發大財。

豈料拍定辦妥登記後,前往現場查看才赫然發現,早年建商交屋給第一屆住戶時,就已擅自將1樓通往4樓的汽車車道改建為鐵樓梯,且4樓先前還曾被建商隔間用來經營幼稚園,車輛根本無法開上4樓,更無法當作停車場使用。

陳男認為建物無法作為停車場使用,遂自107年起拒繳管理費,管委會主張陳男積欠77期管理費共259萬7290元告上法院。陳男抗辯管理費應按停車位計費,並以無法經營停車場之損失178萬餘元主張抵銷,且部分費用已逾5年請求權時效。

一審高雄地院審理認定,部分管理費已罹於5年時效,扣除後判陳男應給付202萬4180元。二審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調查指出,陳男買受前車道即遭改建,其明知此情況卻未曾陳報主管機關或於區權人會議提案回復,租金收益損失部分難以認定,抵銷主張無據;判決上訴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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