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小杜在民國112年,替企業社簽下分期付款契約並擔任連帶保證人,還共同簽發127萬2000元本票,後因債務未清償,債權人取得83萬4000元及利息的強制執行名義,追查後赫然發現,小杜在113年年初把名下房產以「配偶贈與」方式送給妻子小玄(均化名)並完成過戶。
欠款追不到 房產卻先「送給老婆」
判決揭露,小杜和企業社負責人,與融資公司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總價金127萬2000元,小杜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簽發同額本票。後來企業社未依約付款,小杜也未代為清償。融資公司因此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就83萬4000元本金及約定利息聲請強制執行。
沒想到執行過程卻碰壁,融資公司未能獲償,最後取得債權憑證。直到114年重新查詢財產,才發現小杜名下原本有一筆不動產,竟已經在113年年初「配偶贈與」給妻子小玄,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夫妻辯稱「房子其實老婆出錢」
面對融資公司提告,夫妻則辯稱,這筆房產約20年前購買,當時總價365萬元,頭期款約36萬元由小杜支付,其餘約330萬元貸款,最初由銀行提供,後來再轉貸至農會。夫妻主張,貸款最初雖登記由小杜負擔,但小杜僅繳了前3、4年,之後貸款都是小玄在支付,因此房子應算夫妻共有,小杜將房產過戶給小玄並不不當。
然而,法院認為,不動產究竟由誰支付價金,與登記所有權人並非必然相同。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享有該權利。
「送房」害債權 法院判撤銷贈與
法院認定,小杜在對債權人的債務尚未清償前,就把自己名下的不動產無償贈與妻子,使自己的財產減少,已影響清償全部債務的能力,而且債務至今仍未清償,因此足以認定該贈與行為確實有害債權人的受償權。
法院指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無償行為若有害於債權,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撤銷;第4項也允許債權人請求受益人回復原狀。因此,判決撤銷小杜與小玄就該不動產所做的配偶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同時命小玄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房產恢復登記至小杜名下。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