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延宕多年的家族房產糾紛,最終走上法院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後認定,原本基於親情形成的居住安排,在婆婆過世後已失其基礎,妯娌一家3人繼續占用房屋已屬無權占有,判決應遷出返還,並須給付不當得利。
判決書指出,女子小青主張,其名下的房屋是經由繼承取得,依法享有完整所有權。但妯娌阿蓉(均化名)一家3口長期居住該處,卻未具合法使用權源,甚至仍設籍於屋內,導致其無法自由使用或處分房產,權益受損,因而提告請求遷讓房屋並返還不當得利。
阿蓉等3人辯稱,雙方原屬親屬關係,該屋早年由家族長輩購置,供全家共同居住。過去屋主生前曾默許其等繼續居住,雙方之間應存在「使用借貸」關係,並非無權占有,且小青多年未曾主張權利,顯示默示同意持續居住。
不過,法院審酌後未採信阿蓉等人說法。法官指出,當初容許阿蓉一家居住,係基於照顧長輩生活起居之目的,屬於特定目的的使用借貸關係。隨著婆婆過世,該目的已經消滅,依民法規定,借貸關係即告終止。阿蓉等3人未能提出其他合法權源,繼續占用即屬無權。
法院指出,小青雖於繼承後一段時間未立即請求返還房屋,但單純沉默並不足以構成新的法律關係或默示同意,因此不影響其行使所有權的權利。在戶籍部分,法官也認定,阿蓉的孩子仍將戶籍設於該址,客觀上易使外界誤認其仍有合法居住權,已對所有權形成妨害,判令應一併遷出。
至於金錢部分,法院認為,阿蓉等3人無權占用房屋,確實獲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應返還不當得利。但考量房屋位置、生活機能及公告地價等因素,認定合理租金為每月2200元,而非小青主張的1萬元。
因此判決,阿蓉等3人須各自給付過去5年共計13萬2000元的不當得利,並自起訴後按月給付2200元至搬離為止,同時須負擔年息5%的利息。若其中一人已給付,其餘人於該範圍內可免責。此外,考量阿蓉一家已居住超過26年,且成員年事已高、搬遷不易,法院酌定7個月的履行期間,作為搬遷緩衝,以兼顧人情與法理。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