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員林市一棟3層樓透天厝於民國112年7月間因冷氣電線短路,引發火警,造成1人死亡,彰化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房屋實際使用人6月徒刑。(資料照片)
彰化員林市一棟3層樓透天厝於民國112年7月間因冷氣電線短路,引發火警,造成1人死亡,彰化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房屋實際使用人6月徒刑。(資料照片)

彰化員林市一棟3層樓透天厝於民國112年因冷氣電線短路,引發火警,延燒至鄰戶,造成1人死亡。全案一審已審結,法官認為該棟透天厝實際使用人陳男疏於注意用電安全,未檢查電線是否已老舊而需汰舊換新,進而釀災,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為火災案發房屋實際使用人,對該房屋內所使用之電氣設備及電源線路負有監督管理義務,應隨時注意電器配線之使用狀況而維修保養,檢查電線是否已老舊而需汰舊換新,避免因電線老舊破損或使用年限過久發生短路,進而引發火災之危險。

112年7月7日上午10時38分,該房屋建物3樓東側客房冷氣機電源線,因電線短路引燃周遭可燃物而引起大火,火勢迅速延燒,致該房屋建物3樓客房裝潢隔間及房間內物品燒毀,火勢並延燒至隔鄰房屋,當時該屋屋1名男住戶因受有窒息、吸入性灼傷,因缺氧性休克,於同年同月19日死亡。

被告陳男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其辯護人並以被告陳男於107年間有就建物重新整修、更新電線,而主張被告已盡其注意義務部分。

然法官審理認為,本案案發時間為112年7月,距離107年間已有相當時間,案發房屋室內配線是否包覆良好,絕緣表皮有無因環境、氣溫或其他因素影響,造成老化、劣化、破損等情形均未可得而知,不能僅以被告曾雇工翻修整棟建築物之電線,而無限期免除其注意義務。

法官審酌被告陳男疏於注意用電安全,致發生本案火災,犯後否認犯行,也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未賠償告訴人之財損,依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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