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未還竟然先把房產送女兒,被法官打槍!判決資產管理公司勝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欠債未還竟然先把房產送女兒,被法官打槍!判決資產管理公司勝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國內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提告撤銷贈與勝訴!一名女子小昕積欠銀行債務多年未清償,卻在名下幾無資產情況下,將僅存持分不動產贈與女兒小瑄(均化名)。法院審理認定,此舉已損害債權人權益,判准撤銷贈與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判決書指出,資產管理公司主張,小昕早年向銀行借款,尚積欠本息及違約金合計約49萬多元未清償。相關債權於2002年依法讓與予資產管理公司,並完成公告程序,債權人地位明確。但多年來執行未果,經查小昕名下除一筆土地及其上建物各5分之1持分外,僅有少額薪資所得與老舊車輛,顯不足以清償債務。

資產管理公司調查發現,小昕於2023年5月27日以「贈與」為原因,將上述不動產持分贈與女兒小瑄,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於該行為屬無償處分,且發生於債務長期未清償之際,形同將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移轉他人名下,損及債權人受償機會,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法院審酌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資料、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及財產查詢清單等證據,確認資產管理公司確為合法債權人;小昕除該筆不動產外,並無其他足資清償財產。小昕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答辯,依法視同自認;小瑄則表示對資產管理公司請求「沒有意見」。

法院指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無償行為,如有害及債權,債權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並得依同條第4項請求受益人回復原狀。本案中,小昕在積欠債務情形下,將僅有不動產持分無償贈與直系親屬,客觀上已減少責任財產,影響債權實現,構成「詐害債權」行為。

法官認為,債務人於債權存在期間,若將重要資產無償移轉,致債權難以受償,即符合撤銷要件。本件贈與及後續所有權移轉登記,均應一併撤銷,並命小瑄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使不動產回復至原狀。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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