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永康區一筆價值億元的三七五減租上千坪耕地爆發收回爭議!梁姓地主控訴三名承租農民未自任耕作,甚至將土地出租興建違章廠房,一審獲判勝訴收回土地。案經上訴後,台南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定農民係各自獨立簽約且實質種植果樹,改判兩名農民勝訴,順利保住耕地租約。
這起耕地租佃爭議源於台南市永康區東橋段一筆面積約3800多平方公尺的耕地,大約等於1150坪。不動產仲介業者認為,受惠於南科龐大就業人口外溢與永康在地換屋需求,東橋重劃區內的中古與新成屋大樓行情已站穩4字頭。依據土地使用分區,如工業用地、農地或建地有所不同,東橋段的土地大約落在每坪7.9萬至35萬元之間。
梁姓地主主張,該土地自民國50年間即訂立三七五租約,後由2名陳姓男子及1名林姓男子等三人分別繼承承租。地主於民國104年前往查看時,發現土地前面雜樹叢生、廢棄物堆積,甚至被興建上百坪廠房出租給某企業當倉庫使用,嚴重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承租人應自任耕作」的規定,遂向法院提告要求確認租約無效並返還土地。
台南地方法院採信地主主張,認定其中1名陳男的配偶私自將土地出租給企業搭建違章廠房,且三人承租同一筆土地,違反自任耕作規定導致全部租約無效,判決農民敗訴,應將土地返還給全體地主。另名陳男與林男不服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親赴現場履勘,發現上訴人陳男耕作的西側土地種有芒果、龍眼、荔枝等果樹,林男承租的中間土地亦種植芒果與芭樂,兩人均有實際耕作的事實。
合議庭進一步查核租約發現,3人雖然承租同一筆地號,但各自擁有獨立租約字號,承租面積各約1/3,屬於各自獨立的租約關係。
法官認定,陳男及其配偶違規出租土地的行為,效力不得擴及至其他獨立簽約的承租人;且承租人若僅是消極怠於耕作,僅屬地主得否依法終止租約的範疇,並不直接導致租約當然無效,於是廢棄一審判決,改判地主敗訴,2名承租農民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