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老父中度失智過戶房產,次女辯「10萬買下+照顧免除」,法官判決應將該房地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趁老父中度失智過戶房產,次女辯「10萬買下+照顧免除」,法官判決應將該房地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老翁阿泰(化名)生前擁一處市區的房地產,不料阿泰過世之後,長女赫然發現該房地產,竟然在老父生前被次女以「買賣」為由過戶到名下。長女質疑父親當時已經患有中度失智症、缺乏獨立判斷的意思能力,因此,憤而告上法院要求塗銷移轉登記。

父親中度失智 房產慘遭過戶

判決指出,阿泰於民國108年因疑似失智症至醫院就診,心智能力隨年歲增長逐漸下降。然而次女卻在111年底至112年初,與阿泰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將阿泰名下的土地及建物登記至自己名下。阿泰於112年底過世後,長女主張父親簽約時已被診斷為中度失智,欠缺正常識別與意思能力,依《民法》第75條規定,該債權及物權行為應屬無效。

次女辯稱買賣 法院醫療鑑定打臉

次女辯稱,父親當時意識清楚,且文件與買賣契約均由父親親筆簽名,甚至曾在公家機關調查時能進行對答。次女更稱父親是為了感謝她多年照顧,才以10萬元象徵性賣給她並免除其餘價金。

然而,法院囑託專業醫院進行醫療鑑定,結果顯示阿泰在過戶期間,失智狀況已達中度,無法獨立處理事務,對分辨類似性與差異性有嚴重障礙。法官認為,縱使阿泰外觀上能親筆簽名或簡單回應「好,知道了」,僅代表存有基本感官識別,並不代表具備能預見法律效果的正常行為能力。

無有效意思能力 判決塗銷登記

法院審酌後認定,阿泰在簽署買賣與過戶文件時,已處於意思能力不足的精神障礙狀態,依《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在無意識中所為之意思表示均為無效。因此,判決長女勝訴,確認買賣與過戶行為無效,次女應將該房地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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