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弟情深竟演變成撕破臉告上法院!男子阿雄多年前受胞姊阿珍照顧,並獲同意住在其兩戶鄰近房屋內。阿珍於民國112年過世,房屋由其子女阿美、阿浩(均化名)依法繼承。兩人要求阿雄搬離交還房屋,阿雄卻堅稱與亡姊有「住到終老」的約定拒絕搬走。
判決指出,阿雄主張胞姊在108年簽署「委任管理房屋授權書」,委託他代為管理房屋、處理水電與社區行政,並同意他住在屋內。授權書雖沒載明期限,但內容等同於「委任與使用借貸」的混合契約,姊姊當初就是同意讓他住到終老,且使用借貸的目的尚未結束,即使姊姊過世,繼承房屋的兩人也應該承受這項契約,無權趕他走。
然而,阿美與阿浩則拿出一張律師函指控,他們在繼承房屋後,已經委律師發函通知阿雄,限期10天內搬離,但阿雄置之不理。他們認為,母親與阿雄之間只是單純的委任管理關係,隨母親過世,委任關係自然消滅,阿雄早已失去合法居住的權源,構成無權占有。
法官審理後認為,授權書內容主要為授權管理房屋,陳男居住是為了「處理管理事務之必要」,並非成立終身免費使用借貸。按《民法》規定,委任關係原則上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阿珍過世後,阿雄處理事務的權限即告終結,借用目的也已達期限,自無權繼續占有。
此外,針對阿美與阿浩要求的每月80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法官考量該房屋位於臨海地區,屬於非都市土地且屋齡近30年,參酌當地房屋課稅現值與土地申報地價後,認定每月相當於租金的收益應為1198元,由兩人平分各599元。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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