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附近一處預售建案發生交屋糾紛!買家簽約後先付140萬元,建商卻未能如期取得使用執照,逾期長達340天,買家氣得解約提告。建商事後搬出大雨、颱風、新冠疫情及「新竹晴空匯大火」防火填塞檢驗等理由,主張工期應展延399天。法院近日審結,認定建商提出延期理由難以採信,判須賠償216萬7430元。
判決指出,男子於民國110年12月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土地買賣契約,並依約給付140萬元,依契約約定,建商應於113年4月2日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若逾期3個月未取得使用執照即構成違約,買方可主張解除契約。沒想到,建商遲至114年4月29日才取得使用執照,扣除颱風假已延誤340天,男子因此要求解約退還140萬元、賠償15%違約金105萬元及遲延利息23萬6000元。
面對控訴,建商辯稱施工期間遇大雨需排水共62天、小犬颱風假1天,及新冠疫情影響336天,免責延期應達399天。
建商主張,因113年5月發生新竹晴空匯大火事件,新竹縣政府突然要求增加「防火填塞」施工完竣切結書等審查項目,加上地下一層平面圖被要求變更設計,均屬不可抗力,因此該房地於114年4月29日取得使用執照時未逾3個月,原告主張解約及請求各項金額無據。
法官審理指出,大雨其上有豪雨、大豪雨及最高等級超大豪雨,建商也未具體說明具體影響情形,且雙方簽約時新冠疫情及防疫措施已實施,可預知工期影響,但期間也照常施工。至於防火填塞檢驗,縣府函覆明定建物本就應符合建築法規,僅自113年6月18日起要求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施工完竣切結書及相關文件,建商卻遲至同年10月才洽談施作。扣除颱風停工1天,建商逾期已超過契約規定期限,應負違約責任。
新竹地院認定,男買家解約有理,建商應退還140萬元已繳房款,另考量法定利率上限及建商違約情節,將違約金酌減至56萬元,並計算遲延利息20萬7430元,最終判處應賠償買家216萬7430元。可上訴。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