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離婚後爆發房產爭議,男方主張離婚時雙方早已約定,前妻名下房屋日後要移轉給他,甚至認為雙方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因此拒絕搬離。沒想到法院審理後認為,男方拿出的文件不足以證明有借名登記契約,且當年的離婚協議後來被判定無效,判男方須搬離房屋,並每月支付前妻5000元直到返還為止。
離婚協議出問題 前夫:房子本來就是我的
判決揭露,阿蘭與阿勳(均化名)婚後購買一處房地作為家庭住所,兩人曾在民國110年簽下離婚協議及一份聲明書,內容提到房屋將歸男方所有,但暫時不辦理過戶;若日後出售房屋,女方同意無條件將房屋及土地移轉給男方。不過,雙方後來的離婚登記因法律要件問題被認定無效,直到112才經法院和解離婚。
離婚後,阿勳仍繼續住在房子裡,阿蘭因此提告要求遷讓返還,並要求阿勳每月支付8000元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阿勳則主張,房貸一直由他繳納,且阿蘭早在111年就搬離,因此房屋實際上是由他管理、使用,雙方應屬「借名登記」,他才是真正的權利人。
查文件沒寫借名登記 男方敗訴得付租金
法院認為,主張借名登記的一方,必須證明雙方確實有借名登記的合意。然而,女方簽署的聲明書雖提到房屋將歸男方所有,卻沒有寫明「借名登記」,房屋登記資料也無法證明男方才是真正所有權人。法院指出,兩人是在婚後才購買房地,當時婚姻關係並沒有明顯破綻,不能只因男方負擔房貸,就推論雙方存在借名登記。
此外,該聲明書與當時離婚協議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而離婚協議後來因婚姻關係仍存在而被認定無效,聲明書也因此失去效力。男方既無法證明有其他合法占有權源,就沒有繼續占住房屋的法律依據。
至於女方要求每月8000元租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但考量過去男方曾主張每月5000元房屋費用,因此認定相當租金以每月5000元計算。法院最終判男方應將房屋騰空返還女方,並每月支付5000元至返還房屋止;男方反訴要求女方將房地移轉給他的請求,也一併遭法院駁回。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