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222萬元竟送房給他人!女保證人遭追回,贈與移轉登記全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欠款222萬元竟送房給他人!女保證人遭追回,贈與移轉登記全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欠債不還,名下房產卻先「送人」!一名女子小婉替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因為公司積欠 銀行逾222萬元,她卻在債務尚未清償之際,將名下土地及房屋無償贈與女子小君(均化名),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銀行對此不滿,因而提告要求「撤銷贈與」。

公司欠500萬 女保證人扛債

判決書指出,該公司於民國113年向銀行借款500萬元,由小婉及另一名保證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原應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但公司後來未按期還款,積欠銀行本金222萬5164元及後續利息。銀行追查發現,小婉在債務尚未清償期間,竟將名下的土地及房屋無償贈與小君,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產送出去 銀行債權恐落空

銀行認為,小婉原本持有的不動產屬於其財產,應作為所有債務的總擔保,但她在欠款未清償前將房產無償移轉,導致名下可供清償債務的財產減少,已明顯損害銀行債權,因此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告,要求撤銷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法院審理時,小婉及小君經合法通知,卻都沒有出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將其視為自認;銀行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不動產登記謄本及金融聯合徵信資料等證據,也獲法院採信。

法院判了!房產須「送回」原屋主

法院認定,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若有害債權,債權人依法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若因此導致財產移轉,也可一併要求受益人回復原狀。小婉未清償債務,卻將不動產無償贈與,確實減損可供債務總擔保的財產價值,已危害銀行債權,因此,判決撤銷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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