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送650萬 元房產附帶20年條件,妹妹一毛未付慘遭撤銷贈與。(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兄送650萬 元房產附帶20年條件,妹妹一毛未付慘遭撤銷贈與。(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送你一半房產,但20年每月付1.5萬元!」男子阿啟安民國112年與妹妹阿雅(均化名)簽下附負擔贈與契約,將名下房地應有部分2分之1贈與妹妹,條件是妹妹每月支付1萬5000元作為家庭生活費,20年共計360萬元。沒想到房產移轉完成後,妹妹卻始終未依約付款,哥哥多次催討仍遭拒,憤而提告要求返還房產。

650萬房產換20年付款 妹妹卻一毛未付

判決指出,阿啟於108年取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112年與妹妹簽訂「附負擔贈與契約書」,約定贈與房地應有部分2分之1,但妹妹從贈與完成後,每月須支付1萬5000元給哥哥及其家庭,履行期間長達20年。

阿啟約於114年完成房產2分之1移轉登記及完稅程序,不料,妹妹取得房產後,卻從未支付任何一筆款項。阿啟催討時,妹妹認為每月負擔過重,且與房屋價值不成比例,希望調整契約內容。

法院算:650萬房產 20年只須付360萬

法院調查發現,該房地113年的市場價值約1300萬元,妹妹取得2分之1持分,價值約650萬元;按照契約每月1萬5000元、20年計算,總負擔約360萬元,明顯低於受贈房產價值,因此認定確實屬於「附負擔贈與」。

至於妹妹主張簽約時不知道房屋行情、每月1萬5000元超出經濟能力,法院認為,雙方簽約時已明確約定贈與標的及每月負擔金額,這些內容都是簽約時即可預見的事項,妹妹又無法證明有不可預料的情事變更,不能事後要求法院調整。

法院並指出,依《民法》第412條、第419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贈與人已完成給付後,受贈人卻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法院認定,妹妹經哥哥多次催討仍未付款,已構成不履行契約負擔,因此,哥哥撤銷贈與有理由,妹妹取得的房產持分也失去法律上原因。因此,判決妹妹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哥哥。

(房產網)

#贈與 #不動產 #不當得利 #撤銷 #房產

也許您會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