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阿芳與前夫阿德離婚7年後,名下房屋卻仍被前夫及2名已成年的兒子占住。阿芳認為當初為照顧孩子才同意前夫一家居住,如今孩子都已成年、也有工作能力,自己又急需處分房屋維生,因此要求3人搬離,沒想到前夫及2名兒子不願返還,甚至主張「房貸都是我們繳的」、「離婚時說好房子留給孩子」。
前夫聲稱「房子本來要給孩子」
判決指出,阿芳與阿德原為夫妻,婚姻期間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民國108年離婚後,阿德及2名兒子(均化名)仍持續居住至今。阿芳主張,當初為了照顧未成年孩子,才在離婚後繼續讓前夫及孩子住,房貸則由她負擔。如今孩子已成年並具工作能力,她也曾口頭要求3人搬離,但對方始終置之不理,因此提告要求返還房屋。
前夫阿德則反駁,房子當初購買時,房貸、水電及購屋資金都是全家共同負擔,原本甚至打算登記在孩子名下,後來才登記給阿芳。雙方離婚時也口頭約定房子未來要留給孩子,不能任意處分。2名兒子也不願搬走,分別主張自己曾拿工作所得繳房貸,如果要搬,母親就應返還過去支付的款項。
「我有繳房貸」不等於房屋是你的
法院認定,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繳款書及建物登記謄本均顯示,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阿芳,依法推定她就是合法所有權人。至於阿德等人主張房屋實際上是「借名登記」在阿芳名下,法院指出,主張借名登記者必須提出證據證明雙方確實有借名登記的合意,不能僅憑曾支付房貸或家庭生活費,就認定是真正所有權人。
法院認為,夫妻及子女共同生活期間,由不同家庭成員依經濟能力分擔生活支出,本就是常見情形,即使阿德及2名兒子確實曾拿收入協助支付家庭費用,也不足以證明房屋屬於他們所有,更無法證明存在借名登記關係。
離婚後讓住是「借住」 開口終止就得搬
法院認定,阿芳當初同意阿德一家使用房屋,雙方之間可認定存在「使用借貸」關係,但並沒有約定期限。既然沒有期限,依民法規定,貸與人原則上可以隨時請求返還。而阿芳已表明終止借貸關係,阿德等人也未爭執,因此借貸關係已經終止。3人繼續占用房屋,已無法律上原因。法院判決,阿德等3人應將房屋騰空遷讓返還阿芳。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