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王姓男子無法忍受住家樓上宋姓少年,幾乎天天長時間彈奏鋼琴,認為琴聲已達難以忍受程度,提告要求限制彈琴音量並向少年及其父母索賠6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勘驗錄影發現,超標噪音皆非琴聲且未逾管制標準,判決王男敗訴。
判決指出,王男住在大樓12樓,宋姓少年家庭於民國110年11月購入13樓房屋,少年平時白天會在家中練習彈奏鋼琴。王男主張琴聲長期透過樓板侵入其住家,令他無法安心休息,嚴重侵害居住安寧權。
王男於是自行在家中以分貝計錄影搜證後,提告控訴宋姓少年及爸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依民法侵權行為等規定,請求法院限制彈琴音量不得超過55至65分貝,並要求少年與父母連帶賠償60萬元精神賠償。
少年的父母抗辯表示,交屋前已在木地板下鋪設2毫米橡膠隔音墊及架高隔音板,且少年均於正常作息時間彈奏,並非雜亂無章之噪音,且王男測量方式不合規範。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審理發現,大樓管委會未另訂噪音規約,應以主管機關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標準為依據。經勘驗王男提供的測量影片,發現測得分貝超標的時段,聲音來源皆為工地施工敲擊聲或戶外車輛引擎聲,琴聲本身分貝數多維持在30至50分貝間,並未超過管制標準。
法官認定宋家已做相當隔音防範且於合理時間彈琴,未逾一般人容忍範圍,王男負有容忍義務,判決王男全部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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