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婦人過世後,留下價值逾千萬元的房地產,不料唯一繼承人在辦妥繼承登記後,竟遲遲未依照遺囑辦理過戶,直到相關單位通知才得知亡者生前早已立下自書遺囑,整起事件因此鬧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定,自書遺囑符合法定要件且內容明確,判決繼承人須將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給受遺贈人。
千萬房產遺贈 繼承人渾然不知遺囑存在
判決指出,男子阿承主張,婦人阿欣(均化名)於2022年5月親筆書立自書遺囑,並於2024年年初辭世。遺囑中明白載明,要將一棟住宅及兩筆土地全部遺贈給他,理由是他的母親當年曾代墊部分購屋款,因此決定以遺贈方式作為回報。
不過,阿欣過世後,其唯一繼承人阿岳(化名)先行完成繼承登記,卻始終未依遺囑辦理所有權移轉。阿承多次要求履行遺囑未果,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承人依遺囑內容辦理房地過戶。
市值逾千萬 繼承人質疑母親為何全數贈人
阿岳表示,當初並不知道有這份遺囑存在,也是直到相關機關通知,才知道需要處理房屋移轉事宜。他雖未否認遺囑真實性,但認為該房地市值超過1000萬元,不相信母親會因借款或其他原因,將如此高價值的不動產留給原告,因此希望對方返還相關款項。不過,阿岳也坦言,對阿承依遺囑主張權利並沒有意見。
法院驗筆跡認定有效 自書遺囑符合法定要件
法院審理時勘驗自書遺囑,確認全文均由阿欣親筆書寫,清楚記載立遺囑日期並親自簽名,形式完全符合《民法》第1190條有關自書遺囑的規定,且繼承人也未爭執遺囑真實性,因此,認定該遺囑合法有效。法官指出,依照遺囑內容,阿欣已清楚表示,因阿承母親曾支付部分購屋價金,因此決定將涉案房屋及土地全部遺贈給阿承。
遺贈僅具債權效力 繼承人仍須依法辦理過戶
法官認為,依《民法》規定,遺贈雖僅具有債權效力,受遺贈人並非在繼承開始時立即取得所有權,但繼承人既已完成繼承登記,就有義務依遺囑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此,阿岳依法負有履行遺贈義務,應將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阿承。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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