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5千萬元竟急轉房產!信託變脫產手段,法院:詐害債權須撤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欠5千萬元竟急轉房產!信託變脫產手段,法院:詐害債權須撤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為規避鉅額債務,竟將名下不動產「信託轉移」躲避追償!一樁金融機構追債案引發關注,法院認定,債務人利用信託機制轉移資產,已明顯侵害債權人權益,最終裁定撤銷信託並要求塗銷登記,資產須回復原狀,形同打破「脫產防火牆」。

根據判決,銀行主張,債務人男子阿廷與其關係企業積欠高達逾5000萬元及美金債務未清償。就在資金周轉陷入困境之際,阿廷竟於2025年3月,將名下一筆市值約1600萬元的不動產,以「信託」為由移轉登記至女子小妍(均化名)名下,企圖藉此規避銀行強制執行。

銀行方面主張,該筆信託屬典型「詐害債權」行為,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凡信託行為損害債權人權益,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並請求回復原狀。

不過,阿廷與小妍辯稱,雙方係基於借貸關係設立「擔保性信託」,目的在確保借款償還,並非惡意脫產。阿廷亦稱,當時為籌措資金支付員工薪資與資遣費,才將不動產交由仲介處理,並透過小妍取得資金周轉。

法院審理後,逐一檢視信託契約內容,發現該信託屬於「自益信託」,亦即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換言之,阿廷雖將所有權移轉,實質利益仍歸自己,並未形成典型的擔保信託架構。法官認定,雙方並未約定明確債務清償機制,也未具備擔保讓與的法律特徵,難認為單純借貸保障。

更關鍵的是,法院指出,一旦不動產納入信託財產,依法律規定,原則上不得對該財產強制執行,等同將資產從債權人可追索範圍中「隔離」。在阿廷已背負巨額債務、且名下幾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下,此舉顯然使債權陷入難以受償的狀態。

法院進一步比對實價資料與財務狀況,認定該筆不動產雖仍有抵押,但仍具一定價值,是債權人重要擔保來源。一旦透過信託轉移,勢必減損債權人可受償機會,構成對債權的實質侵害。因此,法院判決,撤銷雙方間的信託契約(債權行為)及信託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命小妍須塗銷信託登記,將不動產回復登記至阿廷名下。

(房產網)

#不動產信託 #詐害債權 #債權人權益 #債務人 #信託撤銷 #擔保性信託

也許您會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