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妻仍然霸住不離開,宣稱有10年條款!法院打臉:沒證據必須搬。(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離婚後前妻仍然霸住不離開,宣稱有10年條款!法院打臉:沒證據必須搬。(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竹一對離婚夫妻爆發「前妻占屋不搬」爭議。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房屋所有權屬於前夫,前妻在離婚後仍持續居住卻無合法權源,已經構成無權占有,因此判決前妻須搬離房屋並返還,同時還要每月支付約3000元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判決指出,男子阿明與女子小青(均化名)原為夫妻,兩人婚姻期間共同居住在新竹市一處大樓住宅,該房屋登記在阿明名下。後來雙方婚姻破裂,阿明提起離婚訴訟,新竹地院於2023年判決兩人離婚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也由阿明取得。

阿明主張,離婚後前妻仍繼續住在該房屋內,他多次要求對方搬離卻遭忽視。由於房屋所有權在自己名下,小青持續居住已構成無權占用,因此向法院提告,請求對方遷出房屋並返還,並要求自起訴後每月支付1萬8000元,相當於當地租金行情的不當得利。

小青則是反駁,她表示,該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由阿明購買,原本就是全家共同居所,自己依法仍享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一半權利。若前夫要求她搬離,她將主張該權利作為抗辯。

此外,小青也稱,當年離婚官司審理期間,雙方律師曾協調,前夫同意讓她繼續居住該房屋10年,作為她同意離婚並撤回其他訴訟(如撫養費與保護令申請)的交換條件,因此她相信自己有居住權源。

不過,法院調查後並未採信此說法。法官指出,若主張有「10年居住協議」,應提出具體證據,但小青未能提出相關書面或紀錄。且檢視當年離婚案件卷宗,最後辯論時小青仍主張不同意離婚,顯示雙方並未達成所稱的交換條件協議。

法院指出,即便小青主張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權利本質上僅是「金錢債權」,並不是針對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因此不能據此主張有權繼續居住。法官因此認定,小青無法證明自己有合法占有權源,屬於無權占用房屋。依民法規定,房屋所有人得請求返還,因此判決小青必須搬離該房屋並返還給阿明。

至於阿明請求每月1萬8000元不當得利部分,法院則未全數支持。法官表示,計算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時,應以土地與建物申報價額為基準,再考量地段與使用情形等因素。經計算後認為合理金額為每月3126元,因此判決小青須自搬離房屋為止,每月支付3126元。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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