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誠與女友小瑩(均化名)交往20多年,兩人曾共同購買一間房屋作為生活與工作的據點,但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不料,小瑩2024年中風後,其家屬主張房屋屬於小瑩所有,要求阿誠搬離,雙方因此爆發法律爭議。案件一審阿誠敗訴,但上訴後二審法院認定雙方確實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判決小瑩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阿誠。
判決指出,阿誠主張,自己與小瑩為男女朋友關係,1999年以210萬元向他人購買一處房屋,作為兩人共同生活與經營事業的場所。不過當時他與前妻關係緊張,雙方甚至互相提告刑事案件,婚姻瀕臨破裂。為避免前妻持續騷擾,也擔心未來離婚時發生剩餘財產分配爭議,因此與小瑩協議採「借名登記」方式,將房屋登記在女友名下。
阿誠表示,購屋資金其實全由自己籌措,包含父親曾匯入公司帳戶的300萬元,再由公司帳戶支付房屋價金。房屋買下後,所有權狀一直由他保管,房屋稅、地價稅以及社區管理費等費用,也大多由他負責繳納,實際上一直由他管理與使用。
然而2024年小瑩突然中風,其家屬隨即出面處理相關事務,並主張房屋既然登記在小瑩名下,依法應屬於小瑩所有,要求阿誠搬離該處房屋。阿誠認為自己才是真正出資購屋的人,因而提起訴訟,主張兩人之間存在借名登記契約,並透過訴狀送達方式終止該契約,要求女方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自己。
對此,小瑩一方則反駁指出,當年購屋款雖由阿誠公司帳戶支付,但兩人長年共同生活,也一起經營種花、販售花卉的生意,相關收入都存入公司帳戶,因此資金未必完全屬於阿誠個人。此外,兩人同居超過20年,房屋既然登記在小瑩名下,理應視為她的財產。
一審法院審理後未採信阿誠主張,認定其無法充分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因此判決他敗訴。二審法院指出,綜合金流資料、房屋所有權狀保管情形,以及長期由阿誠負責繳納稅費等事實,可認定購屋資金確實由阿誠提供,相關情形也與實務上常見的借名登記型態相符。
此外,阿誠當時與前妻婚姻關係破裂,確實存在離婚及財產爭議的可能,因此以女友名義登記房產,以避免前妻追索財產,並非完全不合理。再加上兩人同居長達20多年,彼此具有相當程度的信任基礎,以借名方式登記房產並不違反一般社會常情。
高院指出,借名登記契約在法律性質上類似委任契約,依民法規定,委任關係原則上可隨時終止。阿誠已透過訴狀送達方式表明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自得請求出名人返還該財產。高院認定,雙方確實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判決廢棄一審原判決,改判小瑩須將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阿誠。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