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長達十多年的「樓上漏水糾紛」終於對簿公堂。二樓女住戶小涵指控,三樓的男住戶阿根(均化名)長期放任自家管線滲漏,導致她的住家餐廳、廚房與房間天花板嚴重漏水、發霉、壁癌蔓延,甚至油漆大片剝落,生活品質大受影響。
判決指出,小涵為某公寓2樓所有權人,阿根則為同棟3樓住戶,雙方為上下樓鄰居。小涵主張,自十多年前起,其住家即反覆出現滲漏水情形,經水電人員初步研判,疑為樓上管線破裂所致,期間多次與阿根協商修繕,卻屢遭拒絕,甚至不允許進屋查看管線狀況。
隨著時間推移,漏水情況日益惡化,小涵家中餐廳、廚房與臥室天花板、牆面陸續出現大片發霉、壁癌,油漆剝落嚴重,居住環境潮濕不堪。小涵無奈之下,曾與阿根透過「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進行調解,雙方一度同意由住保會進行漏水鑑定,且由阿根負擔鑑定費用,但阿根事後反悔,拒絕鑑定也拒絕溝通。
法院審理時,小涵提出不動產登記資料、漏水現場照片、住保會調處書及修繕報價單等證據佐證;反觀阿根,不僅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法院更曾發函詢問阿根是否同意囑託專業單位進屋鑑定,阿根仍置之不理,依法視同自認小涵主張為真。
法院指出,依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因修繕必要進入他戶時,鄰戶不得拒絕;若因建築物設備漏水造成他人損害,原則上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確認漏水源自三樓管線,阿根自應負責修繕並負擔費用。
至於賠償部分,法院認定二樓合理修繕費為24萬6624元;另考量漏水位置均為小涵日常起居空間,對居住安寧與生活品質已造成實質侵害,酌給精神慰撫金5000元。法院判決,阿根須容忍小涵進入三樓修繕至不再漏水,並賠償小涵共25萬1624元。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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