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租客屋內輕生身亡變凶宅,房東怒告繼承人討公道,法官判決須在遺產範圍內賠償188萬多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租客屋內輕生身亡變凶宅,房東怒告繼承人討公道,法官判決須在遺產範圍內賠償188萬多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起「凶宅索賠案」日前有了判決結果。男屋主阿固將名下房屋出租給男子阿霖居住,不料租期未滿,阿霖竟在屋內輕生亡,導致房屋被認定為凶宅,市價大幅滑落。阿固憤而提告,向死者母親、也是唯一繼承人的阿鳳(均化名)求償40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輕生行為屬「背於善良風俗」的不法侵權,判決繼承人須在遺產範圍內賠償188萬多元。

判決揭露,阿固為一處房屋所有權人,於2022年將房屋出租給阿霖,沒想到,僅一個多月後,阿霖便被發現在屋內以輕聲身亡,經檢方相驗確認為自為行為。由於屬非自然死亡事故,房屋被市場視為「凶宅」,交易價格明顯受挫。

法院指出,所謂「凶宅」雖非法令用語,但在我國不動產交易實務中,凡曾發生兇殺、輕生等非自然死亡事件的房屋,依一般社會觀感,容易引發心理恐懼與嫌惡,進而嚴重影響買賣與租賃意願,屬於市場上必須揭露的重要瑕疵。

本案經法院囑託專業估價師鑑定,該處房屋若未發生事故,正常市價約314萬多元,但因發生輕生事件成為凶宅後,價值僅剩約126萬元,實際價值減損達188萬5125元。

阿鳳辯稱,兒子阿霖輕生是出於殘害自己生命的意思,並非有意侵害房屋價值,且輕生往往源於瞬間情緒,難以要求顧及房東的財產損失,更何況阿霖是否曾受精神疾病困擾,仍有疑義,主張不應成立侵權責任。

不過法院未採信阿鳳的說法。法院指出,依據醫療紀錄,並無證據顯示阿霖在事發時喪失識別能力,應推定其具備正常辨識能力。以一般成年人而言,理應可預見在租屋處內輕生,將使房屋成為凶宅並導致價值貶損,即便非出於積極加害房屋的直接故意,至少也屬於「預見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的間接故意。

法院指出,輕生雖然屬於個人生命選擇,但是若行為造成他人重大財產損害,仍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所稱「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定,阿霖的行為與房屋價值減損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判決由其母親阿鳳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阿固188萬5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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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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