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母贈房來不及過戶就去世,姊妹公同共有撕破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繼承糾紛!母贈房來不及過戶就去世,姊妹公同共有撕破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姊妹繼承糾紛!母親阿桃生前贈與房地給長女小瞳(均化名),卻因稅務問題未及辦理過戶即離世,導致房產遭繼承登記為兩姊妹公同共有,次女小芬(化名)雖認同贈與事實,仍因相關程序未完成引發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贈與契約早已成立,判決應依約將房產全部移轉登記給小瞳。

判決書揭露,小瞳與小芬為同母姊妹,另有一名同母異父姊姊未與母親同住。母親阿桃於2019年至2020年間、因長女小瞳身體狀況欠佳,多次表明將名下居住房地及存款贈與小瞳,並將房屋權狀交給她保管。

期間小芬及其配偶亦同意母親如此安排。但是因為過戶須繳納贈與稅,加上小瞳須保留資金治療開刀,移轉登記遲遲未辦理,不料,母親在2023年辭世,房屋才被辦理繼承登記,變成三名姊妹「公同共有」。

事後,同母異父姊姊質疑根本沒有贈與契約存在,指稱小瞳與小芬為避其繼承權才編造贈與一事,拒絕配合移轉登記,小瞳因此提告主張權利,請求法院依民法規定,命繼承人履行母親生前未完成之贈與義務。

法院審理時,傳喚證人作證,證述母親曾在眾人面前表示要把房產贈給小瞳,且獲得當事人同意。小瞳亦提出由友人代筆的手寫文件,上頭載明房地與存款「全部贈與長女」,並附有母親親筆簽名。法官比對人壽保單與護照上的簽名,確認手寫文件上的簽名屬實,並無偽造疑慮。

此外,證人也證稱曾親眼見到,母親將房屋權狀交給小瞳保管,與小瞳現持權狀的事實相符。法官認定,母親早在2020年即與小瞳意思表示一致,口頭及書面完成贈與契約,雖因稅賦拖延登記,仍不影響贈與法律效力。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贈與屬於債權契約,成立即生效,贈與不動產時,贈與人負有交付並完成過戶之義務;若過戶前贈與人死亡,繼承人亦須「承受義務」,完成移轉登記。因此認定,小瞳有權主張房屋應依原本贈與契約履行,姊妹必須將「公同共有」的房地,全部過戶至小瞳名下。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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