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示意圖、非當事人(圖/吳靜君攝)
理財示意圖、非當事人(圖/吳靜君攝)

高雄國稅局今日舉一個例子,轄區內有一對父子,兒子在113年1月買了房子貸款千萬元,豈料因兒子失業無法償付房貸本息,因此老父親只好解定存800萬元,幫兒子償債。

不過在國稅局眼裡,這已經是贈與的行為,以800萬元來算,扣除贈與的免稅額244萬元,以10%的稅率來計算,就是要繳55.6萬元。

高雄國稅局表示,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已經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以此種方式逃稅捐,《遺產及贈與稅》規定,此類的狀況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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