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有許多善心人士捐地或借地蓋活動中心,但幾經繼承後衍生糾紛,後代主張租金補償、協議價購,甚至對簿公堂要求拆屋還地,桃園市議員李家興4日要求市府與地主妥處,不要背負強占民地的惡名。市府坦言全市有73處位處私地,其中7案地主提異議,4案將依判決內容遷移或租地、3案還在協調中,會積極辦理。
李家興說,過去許多父執輩熱心公益,借地給政府蓋活動中心造福鄰里,並沒有訂定同意書或辦理捐贈過戶等手續,導致許多活動中心坐落私人土地上,後代陸續繼承、買賣後衍生爭議,希望拿回土地,甚至不惜和市府對簿公堂,要求拆屋還地。
李家興不諱言這是歷史共業,但隨著市府陸續增蓋活動中心,部分里別1里有2個以上活動中心,許多地主認為應該回歸正軌,依使用者付費,租金補償、協議價購都可以,而非強占民地,呼籲市府積極協商妥處。
市府解釋,座落私人土地的市民活動中心,多屬早期地方自治團體與地主口頭或書面達成共識,無償提供土地給鄉鎮市公所興建活動中心,以回饋在地鄉里,但因年代久遠,土地所有權人歷經買賣、繼承等取得土地而有所更迭,部分地主近年陸續請求租金補償、協議價購或拆屋還地等情形。
經統計全市有377處市民活動中心,社會局管理203處、民政局負責174處,盤點後有73處坐落於私人土地,其中社會局所屬的7處有接獲地主反映,有4處已走法院程序,包括蘆竹案經善心人士出錢購地後繼續無償使用、另一蘆竹案將租到建物使用年限的2028年底再拆屋還地、觀音案將待地主完成繼承手續拆屋還地、大溪案法院審理中。另有3處仍在協調中,將尊重地主意願,並視活動中心個案使用現況、建物公共安全及市府財政情形等與地主協調。
市府解釋,2016年6月曾召開「研商政府機關使用民地補償方案」會議,除將依法院判決辦理,若鑑定為危樓,或已閒置報廢者,則提前拆除、返還土地;若建物還需使用,則辦理無償借用或租用,必要時得編列預算取得產權。
(房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