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2150萬買房,颱風天竟大漏水,估計為先費用破410萬,因此怒告前屋主詐欺。(示意圖/AI生成)
男子花2150萬買房,颱風天竟大漏水,估計為先費用破410萬,因此怒告前屋主詐欺。(示意圖/AI生成)

掏2000萬買房買到水濂洞!一名張姓男子向一名朱姓女子購買房屋,不料交屋後逢颱風天,張男發現屋內多處嚴重滲漏水,天花板、牆壁甚至牆內管線破裂,估計修繕費用高達410萬餘元,氣得控告賣家涉嫌隱瞞屋況詐欺。案經檢方不起訴、駁回再議,張男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日前審結裁定駁回。

判決指出,張男於民國113年間經由仲介看中朱女名下一棟屋齡25年的房屋,並以2150萬元成交。簽約時,朱女僅在現況說明書註記「3年前於主臥室有補土及油漆」,並向張男說明「頂樓難免有一些水滴」、「颱風天可能會漏」、「管委會會整個給你修」等語。詎料交屋後遇到大雨,屋內滲漏水情況慘不忍睹,張男請工程行估價,修繕費竟高達410萬5500元。

張男認為朱女本身具備專業不動產仲介背景,應知悉重大漏水瑕疵足以影響購屋意願及交易價格,卻選擇性揭露輕微瑕疵、隱瞞漏水,企圖以管委會會處理降低買方疑慮,因此怒告詐欺。

台南地檢署及台南高分檢偵查後,勘驗簽約錄影畫面,發現朱女在簽約時確實有主動提醒9樓曾有漏水及8樓補土過往,且張男在購屋前曾現場看屋4至5次,當時均未發現嚴重漏水;加上點交至交屋時間達半年,無法排除是天候或其他環境狀況使隱性瑕疵惡化。檢方認為朱女未刻意隱瞞,表明負擔半年保固責任,屬一般民事房屋買賣瑕疵擔保糾紛,欠缺詐欺犯意,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

張男不服再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主張朱女身為不動產從業人員,對於牆內管線破裂及多處漏水等重大交易資訊,不可能不知知其重要性。

台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朱女非抓漏防水專業,「知悉屋況重要」不等於「實際明知有隱性漏水」,簽約時也已揭露過往修繕紀錄並承諾保固,難認有施用詐術陷買家於錯誤的故意,現存證據不足以認定達犯罪起訴門檻,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最終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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