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一處由多名地主共同持有的土地與透天建物,因遭不法分子違法堆置工業廢棄物,環境遭嚴重破壞。其中一名共有人黃姓女子不忍土地持續荒廢,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表達願意承購另名共有人的持分以獨攬產權,但主張應從補償金額中扣除118萬餘元的廢棄物清除費及8萬元房屋修繕費。新竹地院審理後判准土地由黃女單獨取得,但認定清理費屬於產權取得後的個人支出,不得逕自扣除,判處黃女仍須給付394萬餘元的補償金。
判決書指出,該起爭議不動產包含新竹縣湖口鄉多筆土地及一棟三層樓建物,黃女和羅男各持有2分之1等不同比例的應有部分。然而,該地遭人違法傾倒、堆置工業廢棄物,導致環境嚴重污染,羅男過世後無繼承人,由法院選任一名律師擔任其遺產管理人。
黃女表示,願意買下全數產權以進行後續整頓,遺產管理人對此分割方式及鑑價結果均表示無意見。經專業不動產估價師鑑定,系爭不動產總市價為789萬餘元。同時,她主張因遭違法堆置工業廢棄物,事後清理費用及房屋修繕費用高達126萬元,應從補償金中扣除。
法院認為,黃女因判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後,進行修繕或清理廢棄物均屬於個人取得所有權後的維護行為,與對造無關,法律上並無得從補償金中逕行扣除的依據。法官考量採行由黃女取得全部產權並金錢補償對造,最能發揮不動產的最大經濟效用,最終判決系爭土地及建物全數分歸黃女單獨所有,並按總鑑定價值的一半,判處黃女應給付遺產管理人394萬餘元補償金。全案仍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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