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因共有土地經法院調解領取補償金並移轉持分,主張非買賣拒繳房地合一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判決地主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地主因共有土地經法院調解領取補償金並移轉持分,主張非買賣拒繳房地合一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判決地主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梁姓地主買下共有土地持分,經持有大部分土地的地主訴請法院分割,雙方經調解,大地主共付730萬元補償金收回全部持分,梁男事後遭高雄國稅局課徵房地合一稅不服提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拿錢讓地實質等同賣地交易,判決梁男敗訴。

判決指出,梁男於民國105年7月買下台東縣東河鄉一處土地少數持分,主要持有該地的大地主為了保持土地完整,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雙方打官司到最後,於民國113年9月在法院成立調解,約定由大地主給付梁男及其他共有人共730萬元補償金,梁男則將名下持分全部移轉登記給對方。

梁男事後被徵收個人房地合一稅4萬7693元,但事後越想越不對勁,認為這筆錢是法院調解的補償金而非自由市場賣地,向高雄國稅局申請復查被駁回後,決定提告爭取退稅。

梁男主張,土地分割不論經法院判決或調解,拿補償金退股是分割共有物的方式之一,不同於一般買賣成交,國稅局不該等同於房地合一稅要件徵稅。高雄國稅局則抗辯,梁男把持分土地過戶給對方並拿到等額金錢,在經濟實質狀況與賣地收錢完全一樣,因此徵稅合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租稅應本於實質課稅原則,梁男在訴訟中經過2度專業估價,最終同意以符合當時土地市價的金額,達成調解並退出共有,將土地持分讓予對方取得補償金;從實質財產變動來看,梁男交出土地換取金錢利益,本質就是買賣交易,國稅局依法課稅並無違誤,判決駁回梁男之訴。

(房產網)

#房地合一稅 #土地分割 #實質課稅原則 #土地補償金 #法院調解

也許您會感興趣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