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姨遺囑「兄弟互信託50年」,外甥悲訴:到死都拿不到房產,便向法院請求確認信託無效並移轉登記。(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阿姨遺囑「兄弟互信託50年」,外甥悲訴:到死都拿不到房產,便向法院請求確認信託無效並移轉登記。(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八旬老翁阿福(化名),多年前與弟弟接受無親生子女的阿姨遺贈房產,阿姨為防後代太快變賣祖產,特別在公證遺囑設下「雙向信託50年」機制,讓兄弟倆互相管理對方房產。阿福面對屋齡逾60年、破舊堪慮且無法出租,發現他恐至死都無法真正取得產權,便向法院請求確認信託無效並移轉登記。

阿姨防變賣遺產 遺囑設「交叉信託50年」

判決指出,婦人阿英因無法定繼承人,於民國102年預立公證遺囑,將房地遺贈給大外甥阿福,另一處房地則遺贈給二外甥阿德(均化名)。當時公證人建議,若不想讓後代輕易變賣房產,可透過「相互信託」相互制衡。

阿英採納建議,於遺囑中明定將一處房地信託給阿德管理、另處房地信託給阿福管理,信託期限長達50年。期間不得變賣,出租收益扣除修繕後需捐贈一成予教會,其餘用於家族聚會,待50年期滿信託消滅後,房產才正式歸受遺贈人所有。

屋齡逾60年無力修繕 恐怕至死拿不到

111年阿英離世後,後代遵照遺囑完成辦理遺贈及信託登記。然而,阿福事後苦不堪言,房屋屋齡已超過60年,屋況殘破不堪使用,根本無法出租賺取修繕費,且弟弟也無實質管理意願。阿福無奈表示,自己已80歲高齡,50年信託期滿時早已不在人世,等同「空有義務卻無管理權」。

法官認定合意終止 判弟弟應移轉所有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英當初設定的信託目的明確,並非無效。不過,民法與信託法規定,若信託利益完全由委託人享有,委託人得隨時終止信託。法官指出,阿福提告要求移轉登記,而弟弟亦表示同意,顯見雙方已達成合意終止信託關係之共識。

法院據此認定,信託關係既然已經終止,弟弟阿德繼續登記為所有權人即無法律上原因,因此,依法裁定弟弟阿德應將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阿福。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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