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豪與妻子阿雅(均化名)離婚之後,仍然住在前妻名下的房屋,前妻多次要求搬離卻遭到拒絕,氣得提告要求遷讓。阿豪辯稱,房子其實是他出錢購買,只是當初為了申請低利貸款,才借阿雅名義登記,雙方還約定日後將房屋過戶給孩子。
前妻律師函催搬 男子仍不肯離開
判決指出,阿雅主張,房屋是她所有,阿豪過去是她的丈夫,兩人曾共同居住。民國111年雙方經調解離婚成立後,阿豪仍持續住在屋內。直到114年透過律師發函,要求阿豪在收到函文翌日起1個月內,連同個人物品搬出房屋,沒想到阿豪拒絕遷出。她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阿豪已無合法占有權源,要求返還房屋。
阿豪則反駁,房子其實是自己購買,只因當時要向銀行申請200萬元低利貸款,才與阿雅約定借名登記在她名下,房貸雖由阿雅擔任借款人,但他是連帶保證人,自己賺的錢也都交給雅雯,再由阿雅雯帳戶繳納房貸。
阿豪並主張,雙方當時口頭約定,等貸款還清後將房屋過戶給孩子,即使日後離婚也一樣;他甚至表示,簽署離婚協議時,阿雅也曾口頭答應把房子留給孩子。
喊「借名登記」拿不出證據 前案成關鍵
法院審理時確認,房屋登記在阿雅名下,阿豪目前仍居住其中且拒絕搬遷。法院指出,若阿豪主張自己有合法占有房屋的權源,就應由阿豪提出證據證明。
至於阿豪主張的「借名登記」,法院認為,縱使雙方真的存在借名登記約定,原則上也屬於債權契約,不會因此改變不動產登記名義人的所有權行使。
更重要的是,法院調閱夫妻先前的剩餘財產分配案件,發現阿豪當時曾向阿雅請求275萬9794元,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時,房屋本身就已被列入計算範圍,而且前案已經判決確定。
法院認為,阿豪既無法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具有合法占有權源,又無法在本案重新爭執前案已確定的相關事項,因此,認定他屬無權占有。法院判決,阿豪應將房屋騰空遷讓交還阿雅,履行期間為3個月內。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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