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0年男友過世霸住愛巢,女子喊「房子一半是我的」,法官判決須將房屋返還。(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同居10年男友過世霸住愛巢,女子喊「房子一半是我的」,法官判決須將房屋返還。(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阿婷與男友阿宏同居近10年,男友過世後,她仍繼續住在原本共同居住的房屋,男友的兒子阿志(均化名)認為房屋由自己繼承,要求阿婷搬離並按月賠償占用利益。阿婷反控,當年買房時雙方約定各有一半持分,只是她的持分借名登記在阿宏名下。

判決書指出,阿志主張,父親阿宏於105年購買房屋,總價520萬元,房屋及土地後來均登記在父親名下。父親於114年死亡後,房地因繼承登記至他的名下,但是阿婷仍持續居住不肯搬離。

稱「房子一半是我的」 法院檢視匯款打回票

阿婷主張,當初買房時由阿宏先墊付頭期款及前期房貸,等她出售舊屋後,再陸續返還款項;她在107年分別匯款80萬元、12萬8000元,另匯45萬3258元至房貸帳戶,共支付138萬1258元,因此雙方其實約定房屋各有1/2持分,只是她的部分借名登記在阿宏名下。

不過,法院調查發現,房屋買賣在105年9月即已完成移轉登記,阿婷卻在1年8個月後才匯款,且匯款原因並不明確,難以認定是清償當年的頭期款。阿婷另稱匯款45萬3258元用於清償房貸,但法院比對帳戶後發現,款項並未匯入周男實際扣繳房貸的帳戶,因此也不足採信。

此外,阿婷雖持有房屋權狀、買賣契約等文件,但法院認為,兩人同居並同住一房,相關文件原本就可能放在共同居住的房屋內,加上阿宏死亡後,阿婷仍住在屋內,也可能取得其遺物,無法僅憑持有文件證明借名登記。

男友死亡後居住目的消滅 法院判搬離

法院認定,阿婷與阿宏之間確實存在使用借貸關係,也就是阿宏生前同意阿婷居住。但這項借貸沒有約定期限,房屋原本供兩人共同居住生活,阿宏死亡後,已無法繼續達成共同居住目的,因此借貸關係於阿宏死亡時消滅,阿婷自翌日起即失去合法占有房屋的權源。

至於占用補償,法院參考同社區類似房屋租金行情,每月約2萬3000元至2萬5000元,但考量房屋內仍保留阿志房間,阿婷實際無法使用該房間,因此,認定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以每月2萬元計算較為合理。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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