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圖/本報資料照片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圖/本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日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配偶或親屬關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消滅,則免併入遺產申報。

南區局舉例說明,某老翁於115年9月1日死亡,其於113年10月15日贈與兒媳婦房屋1棟,惟兒媳婦於114年6月1日與老翁之子離婚,因此,老翁死亡時,老翁與媳婦已無親屬關係,老翁生前贈與媳婦之房屋也就免併入老翁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補充說明,上述案例,老翁的兒子先於被繼承人老翁死亡,則自兒子死亡時起,兒子與媳婦間的配偶關係消滅,老翁死亡時,媳婦已老翁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老翁生前贈與媳婦的房屋,無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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