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過戶女兒名下竟是「借名燈 季」,母親要討回產權, 法院挺她。(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房子過戶女兒名下竟是「借名燈 季」,母親要討回產權, 法院挺她。(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母女因房產「借名登記」鬧上法院,母親原本擔心名下房屋遭強制執行,與女兒約定先以買賣名義將房產登記到女兒名下,雙方另簽下借名登記契約。不料多年後母親要求把房屋移回自己名下,女兒卻以自己長期負擔房貸、水電及稅費等理由拒絕,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根據判決指出,婦人阿霈主張,因過去涉及訴訟,擔心敗訴後名下房產遭強制執行,當時在女兒小珊(均化名)建議下,雙方約定將房屋暫時登記在小珊名下,並以「買賣」作為登記原因,但實際上並沒有支付買賣價金,雙方還簽署借名登記契約。

阿霈表示,後來小珊甚至未經同意處分她借名登記在女兒名下的股票,因此擔心房屋也可能遭到處分,數度要求女兒把房產移回,卻遭到推託,只好提起訴訟,主張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小珊則反駁,房屋當初確實由母親主動要求以買賣方式移轉,且登記完成後,房貸、水電、瓦斯及相關稅費都是由她負擔,應認為自己才是實際所有權人;雙方後來雖曾討論借名登記事宜,但並未完成公證,因此否認母親主張。

法院調查,房屋原登記在母親名下,民國110年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給女兒,並且完成登記。不過,停車位一直由母親管理出租,每月租金也由母親收取,房屋所有權狀始終由母親保管。且雙方確實簽署借名登記契約,契約明載「出名人」及「借名人」,並約定借名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契約關係消滅時,出名人應交付標的給借名人。

法院認為,女兒提出的雙方對話紀錄中,母親曾表示「當初就講好要去辦理借名登記」,女兒也談及增貸款項等問題,並未否認房屋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再加上母親提出水電、瓦斯、地價稅、房屋稅等資料,以及房屋權狀、登記謄本等證據,足以佐證借名登記契約確實存在。

至於女兒主張她負擔房貸及各項費用, 法院認為,這僅涉及雙方其他金錢支付關係,並不影響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及效力。借名登記契約也沒 法律上須公證的要求。

法院指出,女兒主張曾簽署協議,因母親違約導致借名登記失效,但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協議真實性;即使協議存在,反而更能證明確實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因此,法院認定母親在調解時,已向女兒表達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的意思,契約關係自此終止。因此,判決女兒應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母親。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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