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40多年想回原生家庭,男子竟然只是為省「房屋稅」,法院裁定駁回聲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被收養40多年想回原生家庭,男子竟然只是為省「房屋稅」,法院裁定駁回聲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養父母都已經離世,養子竟想終止收養關係,原因竟與「房屋稅」有關!1名男子幼年遭收養逾40年,養父過世後,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坦言目前居住在生母名下的房屋,希望恢復法律上的生母子女身分,以便變更自用住宅課稅名目、降低稅負。

養父母雙亡 養子想「恢復原身分」

判決指出,男子阿凱於民國73年由養父母共同收養為養子,養父於民國101年過世,養母則於民國105年與他終止收養。阿凱認為養父已過世,因此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間的收養關係。

阿凱坦言,目前住在生母的房子,但因法律身分仍是養父子女,若要變更房屋的自用住宅課稅名目,必須先恢復與生母的法律親子關係;過去房屋原本以一般稅率課徵,他希望改為自住優惠稅率。養家姊姊表示,不清楚阿凱為何要終止收養,只知他因辦理一些表格,加上養父母都已不在、自己也已成年,因此尊重其決定。

原生家庭也不熟 手足40年未聯絡

法院另查出,阿凱的原生家庭仍有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但自73年被收養後,他就幾乎未再與原生家庭聯絡,彼此超過40年形同陌路。原生家庭長兄阿明向法院表示,雙方長年未曾聯絡,如今彼此甚至相見不識,若貿然恢復原生家庭身分,反而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為節稅終止收養 恐有失公平原則

法院認為,收養是基於雙方合意所形成的身分行為,不能因一方死亡後,就任意讓另一方單方面改變既有身分關係。雖然養父死亡後,法律允許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但法院仍須審酌是否「顯失公平」。

本案中,阿凱主要是為了變更自用住宅房屋稅名目、減少稅負,加上與原生家庭已40多年沒有實質往來,法院權衡養家、原生家庭及收養制度後,認為若准許終止收養,難認符合社會倫常及公平原則,因此,裁定駁回聲請。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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