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慘死火海他淚修老宅,冷血手足爭產怒控「沒同意」逼他吐錢。(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父慘死火海他淚修老宅,冷血手足爭產怒控「沒同意」逼他吐錢。(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老翁葬生火窟後,留下包含多筆土地、千萬基金與大額存款在內的豐厚遺產,原本應由3名子女平分,但老二突掏出一份自書遺囑改變了狀況,小妹質疑遺囑遭人塗改、簽名不實,並痛批大哥擅自用遺產支付老宅的火災修繕費。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近日審結,法官透過鑑定證實遺囑為真,且認定火災修繕屬維護遺產的必要保存行為,判決各項財產依亡者遺願分割。

判決書指出,老翁於2023年間身亡,法定繼承人為3名子女,應繼分各為3分之1。老二這時突然拿出父親生前寫下的遺囑,主張父親已規劃將老宅分給大哥,而面額逾千萬元的基金則全數歸老二所有,其餘土地與存款則依法分割。

小妹對此極力反對,認為該遺囑不僅簽名形跡可疑,內容修改時也未在塗改處註明字數並簽名,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應屬無效。此外,小妹更質疑老二雖代墊20萬餘元喪葬費,但因有請領公教人員喪葬津貼,不應重複自遺產扣除;而大哥宣稱代墊的房屋火災及鄰損修繕費約50萬,可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不應由3人共同承擔。

法官將遺囑送交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結果顯示筆跡與老翁生前各式金融申請書、手記筆劃特徵高度相似,確認為老翁親筆書立;塗改未簽名的部分不影響遺囑本文的整體真意,故認定遺囑有效。

至於火災修繕費的爭議,法官調查發現,該房地在老翁死亡當天確實遭遇大火,外觀與結構嚴重受損,甚至造成鄰損危險,而房屋在火災後屬於全體公同共有,大哥代墊的50萬餘元修繕費,性質屬於防止共有物滅失的「保存行為」,依法可單獨為之,毋需所有人同意。小妹一邊享受免於因火災被鄰居訴追、遺產價值免於貶損的利益,另一邊卻拒絕分擔公同共有期間的法定保存費用,顯然有失公平。喪葬津貼部分與本件喪葬費用更是互不衝突,不需扣除。

法官審酌,尊重亡者生前私法自治的規劃,判決老宅歸大哥、千萬基金歸老二,其餘零星存款與債權則進行公平分配;為求3人總價值均等,法官裁定由拿得較多的大哥另行補貼,讓3手足最終各得價值972萬餘元的遺產。全案仍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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